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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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

2、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条对于任何一个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适用本规定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学校校规没有相关规定,但学生主观上为故意且已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理。第七条对于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但按规定不予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者学生所在学院有权根据其主观过错,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教育措施,督促其转变思想、改正错误。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3、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由工作单位鉴定,学校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十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4、一)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诱骗、胁迫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五)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事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三)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5、(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处分规定的,从一重处断。第十三条为他人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信息、场所、工具或进行掩盖等活动的,比照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从轻处理。第十四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法、违规、违纪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次实施应受记过以上处分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凡受

6、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其实施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属于某种奖励或奖学金评定中否定条件之一者,取消参加学校和学院该次该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具体处分规定第一节不法行为的一般规定【本规定中不法行为,泛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六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

7、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下列行为,属于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学生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修订后

8、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同),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性质恶劣,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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