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高等学校学生权利与制度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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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高等学校学生权利与制度管理  论文关键词:权利 制度 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高校学生状告学校不断增多的案例,从学校管理和学生的权利两方面分析各自特点,指出避免纠纷的途径是各高校的事先的制度规范,以及一旦发生纠纷后司法解决的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高等教育产业化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从最初盲目的扩招、合并中的欣喜与狂热中清醒过来,认识到仅此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产业化后,各大学倍感竞争的压力,意识到只有质量才是生存与发展的唯一资本。因此为提高办学质量,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一些高校在原有规章制度基础上,有针对性

2、地增加制定了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期望通过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使学校的办学质量得到提高。但这些制度的实施经常和学生的利益发生碰撞,导致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屡有发生。从最早有影响力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和“刘燕文诉北大案”开始,到近些年来出现的“因学生怀孕而被张榜开除、因外语四级考试没有通过而得不到学位证”而诉诸法律,直至最近发生的校内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施作为管理手段引起的争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以上事例无一不凸现出学校的学生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紧张关系。在当今依法治校已成为共识,如何依法管理学生并且不侵犯到其

3、合法利益就应当是各大学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从而使高校管理逐步规范化。本文试图就高校的学生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二、对学校管理行为的认识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关系中,存在两类关系。一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的行政法单关系,二是基于平等主体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有学者称之为格式合同关系)。因此,学校的管理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管理行为,二是民事行为。(一)行政管理行为应当承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是事业法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影响它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第

4、一款规定学校行使9项权利,其中第4项权利是:“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冲五章就是“奖励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所以,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高等学校已获得授权,成为行政主体,其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措施、授予学生学位应当是行政行为,学生此时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对于这类行为的性质,大家都已经形成共识。(二)民事行为4除了上述的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之外,在学校与学生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这

5、种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的。笔者认为用格式合同来解释二者关系不够准确。诚然,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学校和学生间签定的教育合同(主要是服务合同)来构建的,但这无法完全解释学校在管理上对学生的绝对优势地位。虽然这种教育合同与其他格式合同一样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但学校不是企业,其目的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各类人才而不是获利,因此它的社会公益性更强。况且,现今学生所交纳的学费作为合同的对价,事实上是不充分的,学费往往并不足以支付学校的服务。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法律关系不能仅认为是格式合同关系。从总体上来看,除了合同关系而外,学校的

6、这些行为主要是基于其行使自治权的需要,即大学自治的需要。三、对学生权益的认识(一)行政法上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权利:1.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这是法律、法规明文确定的学生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它直接关系封国家对学生的在校期间学习、研究的认可,也关系到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前途。2.民主管理参与权。学生既应有权参与学校规则的制定,又应有权参与学校规则的执行;既应接受规则对自己的约束庄也有权监督他人对规则的遵守。3.行政申诉权。当学生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要求纠正和制止学校的相关行为。4.行政诉讼权。这是当学生认为自己的权利受

7、到侵害时所能行使的最后、也是最终的权利—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二)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取得学籍权。学籍权是基于高等教育的性质学生应该获得的本体性权利,它是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注册之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就应视为已经建立,学生也就相应地取得了在高等学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籍权。2.获得良好教育权。该项权利主要是基于双方的教育合同。由于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和准公益性要求学生在与学校建立高等教育关系时需要支付对价—学费,即学生需要支付一定的教育成本,这就决定了学生有权就学校教育的量与质主张权

8、利。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而学校负有提供良好教育的义务。3.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学生享有通过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如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测验以及考试等各方面获取知识与思维方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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