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沉默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有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和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