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439985
大小:130.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8-09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契约自由的限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契约自由的限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契约自由的限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契约自由的限制魏青松国际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说来,契约自由又称合同自由,通常包括订约自由和内容自由。订约自由是指当事人完全地决定是否用合同这种手段来调整某项关系,亦即他可以自主决定订不订合同以及同什么人订立合同;内容自由又称构成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同对方约定合同的内容。契约自由反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首先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如果提交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
2、及规定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必须充分考虑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仲裁协议就可能无效,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或因选择的不同而有重大不同的后果。本文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契约自由的限制问题,以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和意义,认识它在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仲裁协议必须规定仲裁事项。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不规定仲裁事项的仲裁协议无效。如1980年颁布的《法国仲裁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应确定争执的标的,否则无效。”是否任何争议事项都可以被规定进仲裁协议?不是
3、。因为有些事项是不能被仲裁的,这就涉及到争议的可仲裁性。所谓可仲裁性是指依有关国家法律,争议事项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如将不能仲裁事项规定进仲裁协议就会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仲裁机构不应仲裁。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则,如果违反了这类强制性规则,所作裁决将可能被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予以撤消。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争执的事项,依照仲裁裁决执行地法不可以用仲裁裁决方式解决的,执行仲裁裁决国家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所以,当事人考虑争议事项是否可仲裁时,不仅应考虑仲裁地法的规定,也要考虑裁决执行地法的
4、规定。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这与各国赋予“商事”一词的含义密切相关,因为许多国家将可仲裁范围限于商事交易。1958年《纽约公约》第1条允许作出商事保留,即允许缔约国声明只将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该公约〔1〕。一些国家对商事作广义解释。如《瑞典仲裁法》第1条规定,可仲裁事项包括契约关系、非契约关系和侵权。我国也是如此〔2〕。另一些国家对商事作狭义解释,如拉美一些国家将公共实体所签订的有关技术转让、投资或矿藏开发合同排除在商事关系之外。虽然各国规定不一,但一般说来,只有涉及到国家的某些特别利益时,一国才对该
5、事项规定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的争议。在国际商事领域,典型的不可仲裁事项包括反托拉斯问题、破产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等。然而,各国对有关不可仲裁性问题的态度是在不断发展的。例如,198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Mitsubishi案中认为,尽管反托拉斯问题日趋复杂和重要,但反托拉斯争议是可仲裁的;仲裁的灵活性允许从各专业领域中选择仲裁庭成员,可为胜任此项工作提供最多的机会,但考虑到反托拉斯争议的重要性和影响,在执行阶段还可就仲裁庭的裁决最后申请司法审查。又如在美国的雷福托彻姆案中,有关的破产争议似乎得到可以仲裁的确信〔3〕。从上面两例可以看出,为促进仲裁的作用,呈现出
6、不断缩小不可仲裁事项范围的趋势。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实践表现明显。二选择仲裁地点方面的限制,不是指选择了某地,不选择另一地,就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而是指选择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因为仲裁地的选择对支配仲裁的法律,决定争议实质问题的可适用法律以及确定裁决可执行性的法律均有重大影响。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支配是国际商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规则。虽然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使当事人在仲裁问题上的自主权日渐扩大,但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所以,在选择仲裁地时,应该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是便于仲裁还是碍于仲裁。仲裁地法的支配作用明显地表现在对仲裁规则的作
7、用上,不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仲裁规则,只有仲裁地法支配当事人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程序。当地法支配仲裁的范围各国不尽相同,较有代表性的有:可仲裁事项或范围;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要求;仲裁的执行或无效。如果当事人按既定规则协议仲裁,当地法仍控制着既定规则未涉及到的问题,并能排除仲裁规则中与仲裁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方面。仲裁地对选择适用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也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实体法,且为非仲裁地的法律,则首要考虑的是仲裁地法是否允许作这种选择,允许适用外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则仲裁员要么直接适用仲裁地的
8、实体法,要么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在选择仲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