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武汉校区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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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武汉校区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江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根据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学生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和发展广大青年为己任,致力于夯实学校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社团活动,促进广大同学综合素质与个性特长的全面提高与发展,其基本任务是:(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第五条学校团委在党委领导下,设立武汉校区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

3、理工作,以“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为原则,规范、建设和发展学生社团。在社团部的指导下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第六条各学生社团组织归属在校团委。专业特点较为突出的学生社团在接受团委社团部宏观指导的同时,其业务可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指导和支持;第一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包括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活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联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根据其发展需要独立支配使用,但其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生会武汉校区社团部的监督;第二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

4、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共分为艺术文学类、学术科技类、体育运动类、实践服务类、试运行类社团等五大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团学活动中心。学生社团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经过武汉校区团学活动老师的审查批准,并在学生会社团部登记备案;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长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以一定的政治素养;(二)有规范的名称(长江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冠名“长江大学**社

5、(会)”,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宗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三)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和项目;(五)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六)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第十二条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及其所在院(系)团总支意见;(一)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二)成员范围及数量;(三)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该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长江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冠名“长江大学**学生社团”,学

6、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二)宗旨;(三)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设置表);(四)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五)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六)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八)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第十四条发起人在上交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即填写《长江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申请表》。社团部在收到所有文件起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

7、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结束,立即向社团部报告,并在社团部备案;第十五条学生会社团部自收到筹备情况报告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开展活动;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试运行期届满时,提交运行报告,经学生会社团部审议通过后,批准正式成立并颁发:《长江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第十七条为鼓励学生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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