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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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公司面纱/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法院  内容提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探讨我国新公司法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入手,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内在规律和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认为,新《公

2、司法》第20条所称的“公司债权人”既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也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劳动者),还包括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如国家税收债权)等。探讨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第64条与第20条第3款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但不包括诚信慎独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法院应否区分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对“滥用”这一模糊语词的法律涵义进行了探讨。认为,否认公司人格适用于各类股东设立的各类公司,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

3、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既适用于股东主体多元化的公司,也适用于一人公司。主张在承认公司法人资格顺向否定的同时,承认公司法人资格的逆向否定。  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

4、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

5、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其中,第一家公司专门接收别人的定金和预付款,然后传给第二家公司。作为二传手的第二家公司然后再传给第三家公司,依次类推,最后跑到大股东腰兜里。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债权

6、人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债权人要状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法院往往以该股东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立案。债权人对二传手公司、三传手公司行使撤销权,但往往苦于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些公司、企业的改制活动名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则意在逃废债务、欺诈债权人。法官对无赖股东一筹莫展、无计可施的主要原因是,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鉴于公司制度的一般性大于特殊性,鉴于当今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一体化趋势,鉴于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

7、一,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一举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揭开公司面纱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不断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课题。  二、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否符合国情  在《公司法》修改中,拒绝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理由之一是我国公司制度欠发达,引进该制度的时机不成熟。殊不知,粗放型公司制度的现代化不仅要求立法者在鼓励投资方面融入主流公司制度文明,而且要求立法者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也要见贤思齐,有所作

8、为。只有如此,才能妥善平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兼顾投资兴业之促进与交易安全之维护,实现兴利除弊的双重立法目标。实际上,我国的后发的制度设计优势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放纵控制股东滥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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