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救助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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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执行救助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权利得到司法确立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权利不能实现往往会损害司法的权威,在当前强调社会和谐的环境下,某些特定案件若不能得到有效执结,又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提出了“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众的案件,按照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执行救助制度进行了探索。执行救助制度,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

2、人生活确有困难,通过预设的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救助的制度,其具有救济性、抚慰性的特点,目的是扶危济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就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救助制度,通过近三年的实践运行,其在缓解执行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对萧山法院执行救助情况的调研,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求执行救助制度的合理性建构。  一、救助制度运行现状  2006年7月,萧山法院依照中央政法委的52号文件精神,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发布了《杭州市萧山区关

3、于开展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开展执行救助工作。2007年7月,萧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萧山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执行救助制度。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上旬,萧山法院共对162件执行案件的210名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47.9752万元。三年多来,该制度的运行呈现以下特点:6  1.执行救助安排的制度化。萧山法院依照中央政法委的精神,及时联合区其他单位制定了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专门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萧山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

4、意见》,规定司法救助金为1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是区财政安排。执行救助金实行资金专户与支出专户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救助资金的审批及提取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2.救助案件类型特定化。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工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申请执行人;(3)拖欠工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4)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执行人;(5)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等。从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救助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赔偿(包括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

5、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6年7月-2007年,上述案件共71件,占执行救助案件的77%;2008年度上述案件共35件,占执行救助案件的97%;2009年截止12月上旬,上述案件共30件,占执行救助案件的88.24%。由此可见,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集中,对象也非常特定。  3.救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化。萧山法院规定,执行救助实行一次性救助原则,额度不超过执行标的的50%,一般额度为10000元;特别困难的,可救助10000-30000元;个别特殊情况需放宽的,从严审批。可见,执行救助的金额范围和标准都比较严格,萧山法院近几年的执行救助工作都遵循了以上原则。

6、6  4.救助的法律效果明显化。2006年7月-2007年,执行救助的92件案件(部分案件涉及上访和信访)都已执行结案;2008年度,执行救助的36起案件,其中34件已经实体终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另2起案件因执行标的较大,暂时中止执行;2009年度救助的34件案件中,29件已实体终结。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放弃了未执行到位标的的权利,另有一小部分当事人达成了自愿和解协议。这些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的“骨头案”,如果没有司法救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意见很大,案件往往无法顺利执结。  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1.救助资金运行的非独立性。依照中央政法

7、委52号文件精神,应设立专门的执行救助金。而依据《萧山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救助金和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资金一起纳入司法救助金的范围。当地区委、区政府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从司法工作的全局性考虑,但这种规定却忽视了信访与执行救助的区别。在涉诉信访案件中,通过一定的救济金,使当事人出具息诉息访的承诺书合情合理;但执行救助以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报告为前提似乎不尽合理,毕竟执行结案报告不同于息诉承诺,其具有法律效力,以后即使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当事人也不能再要求执行。而且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萧山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

8、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发放救助金后执行到位的款项优先补入该资金”,因发放执行救助金的前提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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