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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安徽省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具体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和2008年8月安徽省旅游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努力提高旅游商品生产效益,不断完善旅游要素体系,加快推进旅游大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组织第二条 全省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评定,由省旅游局负责,省、市、县(区)旅游部门共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按厂家提出申请、市级旅游部门初选、省旅游局统筹选定的形式组织进行。申报第三条 申请成为“示范企业”的单位,应
2、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本身自行生产旅游商品,包括旅游用品、旅游者喜购商品及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饮品、旅游保健品等。2.具有旅游商品的批量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优良、售后服务完备、销路较好并有发展前途。43.所生产的旅游商品符合纪念性、便携性、实用性等旅游者需求标准,市场前景看好。4.工厂(或专门车间)生产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研制能力。5.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及控制体系、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过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属于国家及省非物质文化艺术产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四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单位
3、,可填报《安徽省旅游局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申报标准文本》,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报手续:1.由县、市级旅游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文本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2.由市级旅游部门汇总,统一向省旅游局申报,并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有关文件资料。3.省旅游局收到市级旅游部门的申报文件后,通过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选,并对选定的示范企业,正式发文、颁发证书和标牌。第五条申请企业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不得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资格。优惠政策4第六条 省旅游局对选定的示范企业发证书、颁标牌
4、,并正式发文确认。第七条 示范企业专供旅游市场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可以印有“安徽省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标志。第八条 省旅游局对示范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进行指导。第九条省旅游局在推荐旅游商品企业及相关商品进入旅游线路、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游客服务中心等方面给予示范企业重点扶持,并视情给予资金补助。管理第十条 示范企业须执行有关行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统计工作。第十一条对“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1、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2、出借、出租、转让示范企业资格的;3、产品质
5、量下降、引起游客投诉并经查属实的示范企业,省旅游局可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或整改后再次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4、在示范企业资格评定后,丧失了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补正的;45、实施了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不良经营行为;6、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的。附则第十二条块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根据试行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后重新颁布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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