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

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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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初探李一丁,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摘要:2015年第三次修正,2016年实施的新《种子法》首次规定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方案,这一历史性突破将会为我国种质资源获取、开发和利用以及惠益分享奠定全新局面。通过创设和构建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我国种质资源国家主权和农民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和确认,不过在创设和构建过程中仍需考虑惠益分享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等问题。关键词:《种子法》修改;国家惠益分享方案;种质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机制;农民育种权益新《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并将在明

2、年正式生效。除了完善主要农作物审定制度、完善农作物植物新品种规定以外,[1]《种子法》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惠益分享方案。尽管寥寥数语,但这一规定仍具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国家惠益分享方案规定提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1.1“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规定有望进一步落实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虽历经两次修改,但“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规定并未发生变动。从《种子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内容来看,现阶段我国种质资源主权规定主要是通过种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来实现。上述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审批权和许可权。

3、具体而言,我国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种子新品种审定、中外人员对我国境内农作物种质资源联合开展科学考察、因科研育种目的获取种质资源申请、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包括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当前,全球种质资源互换、贸易活动持续升温,各国农业发展趋同化、同质化特征日益明显。这一方面说明种质资源跨境流动有力地促进了各国种质资源流通以及国际农业合作生产、研究、开发、利用,同时也对一国种质资源境内管理和境外交流提出新的挑战。由于上述种质资源互换与贸易活动的开展背景、形式、参与主体、具体内容各有不同且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

4、,这些特征均要求各国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实现单一监管主体到参与人、代理人等多重角色转换。2015年《种子法》第十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这恰为我国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未来参与种质资源惠益分享提供了法律可能。1.2我国农民育种权益将逐步确认与保障由于人口增长、极端气候变化频生、生态环境逐步恶劣等因素影响,各国关于种子、种质资源的争夺甚嚣尘上。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等私有化手段与生物技术

5、薄弱国家之间在种质资源、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领域开展各种竞争即是上述争端之突出表现,我国作为农业种质资源大国亦深受其害。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粮农公约”)等相关公约长期致力于维护各国遗传资源主权并希望通过创设包括获取和惠益分享在内的各项机制实现国家、土著和当地社区以及农民在遗传资源、种质资源领域的权益。从上述公约相关规定可知一国种质资源主权不仅与国家种子行政监管权限有关,更与土著和当地社区权益、农民育种权益等私权利有着密切联系。“……发展中国家提出‘农民权’的概念,

6、要求西方国家尊重他们基于其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产生的正当权益。”[3]1993年制定、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农业法》第九章系目前农业法领域关于农民权益保护专门规定,但并未确认农民拥有育种权;1997年颁布、2013年第一次修正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也仅就农民育种权益进行粗略规定,2015年《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对上述规定进行再次确认。作为农民而言,它结合当地条件、环境并通过其自身了解、掌握和累积的传统知识、习惯选育、繁殖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是一种自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农业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

7、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农民育种权益方面直接规定将会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农民权益的保障产生消极影响。国家种质资源惠益分享方案的提出间接确认了我国农民拥有育种权益,该方案产生的惠益将会直接造福于我国农民。2.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构建的初步思考CBD公约和粮农公约均有若干条款涉及获取和惠益分享。CBD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认为遗传资源获取者经过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以及共同商定后获取行为系合法行为,从该项规定亦可看出获取和惠益分享主要制度构成有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粮农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参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多边

8、系统并签署材料转让协议(MaterialTransferAgreements,MTAs)进行获取和惠益分享以实现农民权益。[2]从应然层面来看,我国种质资源国家惠益分享法律机制可能需要重点考虑主体、客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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