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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数据结构域算法设计-第一章 处分权的基本含义教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章处分权的基本含义第一节处分的含义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支配。“处分可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指所有人变更或消灭其物而实现其利益的行为,法律处分则指变更或消灭对其物权利的行为……从法律效果上看,前者导致了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而后者则为所有权全部或部分权能的转移。”[1]这里的处分虽然被局限于民事实体法物权中关于所有权的处分,但我们不难看出:处分权由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处分权构成。事实上的处分权既包括在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也包括改变物的性状。从上述分析得以看成:事实处分
2、权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可以将其归于权利人在一定法律程式(或说程序)外自由处分自己利益的行为,而法律上处分权的概貌,我们可以从张俊浩教授对所有权法律处分的描述中略见一般:“法律处分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以一定方式转移物的所有权,也即物的易主;其二,以一定方式暂时转让若干权能或若干权能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所有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出让物的使用价值而取得物的价值。”[2]这就说明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如: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买卖等)对权利所代表的利益进行法律处分。这一方式在民事实体法来说必然是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方式,而对诉讼程序法来说
3、则是指法律所规定允许的一切方式。第二节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含义“尽管人们对权利的概念有多种殊见,但透过权利现象可以发现构成权利的各个要素或细胞。在这些要素中,最重要的有意志、利益和行为。权利实质上就是意志、利益和行为的有机组合体。”[3]权利的主体是人,所以权利必然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人的意志具有自由的属性;同时,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是由于某一种利益的需要的驱使:主体追求这种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又是通过其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法律应当保证主体的行为自由以达到对权利的保护。以自由意志、利益、行为自由作为权利的三大要素,“权利就是由自由意志
4、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4]26反映在处分权上,处分权亦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自由,即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自由,也即当事人针对某一具体的处分事项有为或不为的自由选择权。而当事人的具体选择行为是在其意志自由的状态之下,综合考虑了与己有关的各种利益因素(包括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而作出的对自身最为有利的方案。当事人处分权对国家司法权的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于处分权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处分权主义这个立法原则中。处分权主义是针对诉讼进程和审理对象而言的,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
5、、进行和终结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具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只能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而发生,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即“不告不理”原则;二是当事人对于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标的变更有决定权;三是诉讼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终结,即除诉讼因法院作出判决而终结以外,当事人在诉讼中放弃或承认请求、撤回诉讼或进行和解时可以终结诉讼。处分权主义在于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产生的约束力,即当事人无须法院的认可就能使自己的处分行为产生一定的诉讼后果。与处分权主义相对应的原则是职权调查主义,职权调查主义是
6、指对于当事人请求有关的某些事项,不待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请调查,而由法院依职权性调查。在大陆法系,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主要是案件判决所必须的诉讼要件,例如当事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权、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等等。这些诉讼要件称为“职权调查事项”。职权调查主义与处分权主义作为对立的两方面同时存在,体现了前者对后者的限制和制约。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中,处分权与处分权主义(或处分权原则)和辩论权与辩论主义(辩论原则)总是相提并论的。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纠问式司法制度中26,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被资产阶级一并倡导并推行,从而发
7、展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模式区别于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和核心。辩论主义是指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具体含义包括: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体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根据;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印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5]与辩论主义相对立
8、的是职权探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在事实和证据上不受当事人主张约束的一种制度或原则,包括:即使是双方当事人都未主张的事实,法院或法官也能予以认定;法院或法官的行为不受当事人自认的拘束;法院可以依依职权广泛的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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