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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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的含义。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与体制有关。如果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条件,予以综合配置。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公司作为

2、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

3、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根据从各国公司立法呈现的特点,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和“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1.“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大致产生于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期,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在这一阶段,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4、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力,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并执行公司业务,股东大会有权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由此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2.“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大致产生于20世纪下半期,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熟稳定发展的时期。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证券市场的发达,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股份的小额化、股权分散及股权的自由转让性,使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不感兴趣,往往通过转让股份以转移投资风险,股份处分权成为股东制约公司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竞争的

5、加剧,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基于能力和效率两方面的原因,股东大会已不能承担公司经营管理的重任。以上两方面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的经营决策权转移至董事会,公司经营主要由董事会负责,从而形成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立法上则表现为股东大会权力的削弱及董事会权限的扩大。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

6、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1、“一股独大”情况突出,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监督,给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达半数左右,尤其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表现突出。并且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前十位股东中存在关联关系。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对公司的决策和治理无法施加有效影响,不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股权过分集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股权高度集中于国

7、有股,易形成政府过多干预公司的运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痼疾也源于此,近期进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调查报告结果显示,84.98%的被调查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2、股东大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够。大股东通过控制会议程序,限制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质询权、知情权。制定有利于大股东的制度,限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董事会中由于没有流通股股东派出的代表,拟订的分配方案、融资方案等有可能损害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致使小股东“用脚投票”(即当公司绩效甚差时,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引起股价下跌,招致敌意接管,该公

8、司的董事、经理将被撤换);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大部分上市公司经理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麻木不仁。3、“三分开”、“两独立”不到位,公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中,人事任免、交叉任职受大股东影响,如董事长候选人是由大股东组织人事部门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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