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财政票据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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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办财政票据检查通知区政办财政票据检查通知  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源头控制作用,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决定自年8月上旬开始至10月底,对我区票据购领单位、年度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在区财政局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

2、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是否存

3、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票据记账联是否及时入账。  三、检查依据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市收费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

4、通知》。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重点检查阶段主要采取调账检查和进驻单位检查两种方式。各票据领购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自查自纠阶段。自年8月6日起至8月25日止,各票据领购单位对、两个年度已领用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票据领购单位情况登记表》、《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于8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纸质材料以及收费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综合科,纸质材料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5、 重点检查阶段。自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财政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财政票据领用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整改阶段。自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巩固检查成果。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抓紧抓实。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自查不认真,故意隐瞒问题,整改措施不得力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重点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如实提供账簿、凭证、票据等相关资料,确保专项检查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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