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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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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激情犯罪探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激情犯和激情犯罪愈来愈频繁地出现于社会现实中,也愈来愈频繁地被用作解释应该对某一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但是,由于国内对激情、激情犯罪还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的立法界定,对激情犯和激情犯罪的判断并无统一的标准,社会公众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并存在着概念上的混淆。激情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建立,对于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激情犯罪的特点分析,进而推出激情犯罪产生的几个主要原因,同时立足我国社会现实,提出几种预防激情犯罪的措施以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最后,在此基础上希望通过对激情犯罪各方面的讨论希望我国的
2、立法和司法部门加强对激情犯罪的关注,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能够早日更加完善。关键词:激情情绪激情犯激情犯罪药家鑫案对于大家来说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自药家鑫案出来之后,无论是学界的知识分子还是社会上的普通民众,对于此案都有过广泛的讨论。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被告药家鑫的律师提出“激情犯罪”为其辩解,指出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在情绪冲动之下杀人,希望法庭从宽发落。由此,引发众多学者对“激情犯罪”的进一步讨论。在本篇文章当中,笔者试图以药家鑫案为引,来对“激情犯罪”进行一番探究。一、中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沿革国外有些对激情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时期。在英国9,英
3、国刑法规定对于杀人罪必须判处死刑,但是在许多案例中,被告人确有可恕之情,所以法律赋予了陪审团广泛的责任与裁量权。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因刺激而产生的极度愤怒而实施,则可给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至17世纪,关于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己经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在今,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中均有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如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规定:在谋杀罪的指控中,如果存在陪审团能够据以认为被告人是因为激情(无论是基于行为或言词或二者兼具)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证据,陪审团就应该确认:被告人所经历的激情是否足以使正常人做出与被告人相同的
4、行为。在确定这个问题的时候,陪审团应该按照自己的看法来考察被告人所面临的言行的所有内容对正常人的影响。《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初义愤杀人……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加拿大刑法》第232条规定:某一错误的行为或侮辱如“足以使一个普通人丧失自我控制力”,则可以据此提出激情的辩护理由。《瑞士刑法典》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感情冲动……而杀人的”,是激情犯罪,可减一等处罚。其它如罗马尼亚、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美国、巴西、蒙古等大多数国家对激情
5、犯罪均作了一定方式的明文规定。只有少数国家持否定态度,如日本等(不过,虽未作明文规定,但在解释上一般将其包括在“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量减轻其刑”的类似规定中)。在我国,有关广义的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上溯到隋唐时期,但往往把“激情杀人”归入“义杀”、“愤杀”之中(笔者认为此中的“义杀”、“愤杀”外延较现在广阔)。隋朝的《大业律》己有广义的激情杀人的规定。唐朝对封建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
6、4页。其中的“斗杀”、“过失杀”中包括有激情杀人。虽然激情杀人和“斗杀”有明显的区别。但“斗杀”及其“激愤”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人刑法理论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发展。表明至少唐人时期,我国法学理论者己知道探究客观情形对主观心智的影响,并根据这种影响对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罚的规定。这一理论成果被后世继承和发展,并在封建法典中有所表现。在我国,从唐律到清律再到民国时期的刑律,从台湾刑法再到大陆建国以后有关激情犯罪的几个草案,参见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89—90页。都特别强调“义愤”问题。比如,历史上不乏“亲属被殴打还击
7、”、“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规定。台湾刑法第373条则规定:“当场处于义愤而杀人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为“义愤”?其《立法理由书》解释说:“所谓出于义愤,例如自己或尊亲属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与人通奸等情节是也。”按《现代汉语词典》,“义愤”是指对违反正义的事情所产生的愤怒。建国初期的刑法草案明文规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场激于义愤”为构成激情犯罪的条件,参见宁汉林著:《杀人罪》,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这就使激情犯罪和正当防卫有不便区别之嫌。可见,我国理论界对激情犯罪的研究比较滞后,多把“激情杀人”囊括入9“义杀”、“愤杀”的范畴,对其
8、缺乏专门化的,系统化的研究。我国现刑法典中也没有激情犯罪的表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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