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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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编者按:探寻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规律,梳理法律法规,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即将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都积极倡导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并对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选取办案中涉及证据把握难.罪与非罪差别甚微,案结后当事人反响强烈,引发上访的数量越来越多的强奸案例,举办类案研讨,总结相关经验.本期"案例工坊"节选该院研讨的精彩内容.以期对广大检察官办理强奸案有所裨益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及疑砸从无原则的适用基本案情河南省郑州市

2、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同为某银行职员,分属不同部门,平时行为比较亲昵.2004年11月1日中午,陈某与被害人在本单位举办的宴请活动结束后.随其余同事一道进入某酒店XX号房间收拾礼品准备离去.被害人也打电话让男友接送.陈某闻听被害人男友有事不能即刻前来之后,乘其余同事离去之机,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随即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当日下午13时36分许,被害人男友到达酒店,因电话一直是忙音,无法接入,随后被害人男友与服务员进入XX号房间,发现两人裸体躺在床上,即与陈某争执并扭

3、打.陈某逃离现场.后由被害人男友打"110"报案.[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KTV上班,KTV的隔壁是一家足疗店,张某与足疗店老板较为熟悉,经常一起聊天.在足疗店老板的介绍下.张某认识了足疗店女服务员李某.某天,李某与同事到张某所在KTv唱歌.唱歌期间.李某提出唱歌后要到张某宿舍上网,张某应允.凌晨,李某随张某到其宿舍上网,并留宿.随后,李某和张某同睡一床,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性行为完成后,李某向张某索要5000元钱,否则便要报警,张本文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赵灿检察官统稿某不从.第二天.

4、李某报警.[案例三】被害人李某系某公司业务经理.2010年12月,李某和朋友一起喝酒后.又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同一公司业务经理)及其他客户一起在KTv喝啤酒,唱歌,李某喝醉被王某送回其宿舍,后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害人李某一直与其男朋友保持电话联系.当晚,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王某离去,不久,李某男朋友来到李某住处.第二天早上李某向王某称其男友索要20万元赔偿,否则便要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本案遂案发.案中问题案例一,在场证人均证实陈某与被害人言行,神情亲密,两人当日均没有喝醉的

5、迹象.视听资料显示,两人手挽手出入电梯.那么.本案陈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确系违背了妇女意志7.案例二,本案被害人李某系主动要求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宿舍留宿.在张某提出性行为要求时,李某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案例三,在场证人证实被害人李某确实喝了不少酒,但是否喝醉不能肯定.二人属于同事关系,本就相识.相约喝酒吃饭.而后在酒后发生性关系,又被他人2011年第12期(经典案例)/总第138期行为人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时,我们还是要以受害人在发生性

6、行为前后的表现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根据受害人的轻微抵抗和口头拒绝做出简单的认定.范帅(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我认为.本次讨论的三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分析案例案例一.有价值的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被害人男友证词;酒店服务员证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同单位的同事证词等:(4)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当事房间的一些现场提取物;(5)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房间的勘

7、验,检查笔录;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身在必要时进行的检查;(6)视听资料:由于酒店电梯,走廊以及周围环境所能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上述证据中.被害人男友和酒店服务员的证词仅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裸体在房间.却未能提供被害人违背其意志而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证词,故我个人认为其证据证明效力微弱.被害人证言虽然案例中没有显示出具体内容,但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否认同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在此类被男友,丈夫发现而导致案发的"强奸"案件中,必须要考虑到妇女的特殊心理.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决定了妇女在此

8、类案件中作证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把对自己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而不是实事求是作证,所以通常情况下妇女在此类案件中会否认其同意发生性行为.因此,对此类案件的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本案其他证据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同事的证言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关系上能够相互印证,即"分属不同部门,平日动作比较亲昵",可能加强了二者不是强奸的证明效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同事的证言还能证明"陈某与被害人言行,神情亲密,两人当日均没有喝醉的迹象",这足可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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