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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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

2、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  第五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漯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漯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

3、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和管理。临时建筑、城市居(村)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应同时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  第五条 使用本分类

4、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的(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5、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用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6、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R)。  7、文物古迹用地(C7)。  8、其他公共设施用地(9)。  (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

7、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普通仓储用地(W1),指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及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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