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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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公民义务应当入宪论文  论文摘要:笔者先从社会契约论、权利义务平衡论、国家的构成要素理论中找寻公民义务的产生、变动及核心接着从权利亦有膨胀性、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最终也服务于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在制定修改程序的最严格和效力最高的宪法中设定公民义务以为下位法演绎公民义务限定范围标准三方面讨论了宪法中公民义务的存在必要。而后又提出一国宪法应当以公民服从国家对内最高的主权、养护领土范围内的资源、致力军队建设以保护国家安全这三大类义务为母体根据自身国情来设定该国具根本性基础性的公民义务

2、。  论文关键词:宪法中的公民义务国家的构成要素理论  一、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之理论概述  (一)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之概念界定  对于本文所谓的”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我国宪法学界通用的概念乃是”公民基本义务”,但是,学界对于”公民基本义务”的内涵,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界定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即只要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的公民义务就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实质标准(即公民义务系统中最重要根本的义务)以及形式实质双标准(即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  由于实质标准的难以确定,而且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能为它所规定的事项当然在该国被普遍认为具有根本性,所以,笔者认为双标准没有

3、必要。笔者个人倾向于形式标准,但如果用”公民基本义务”来指称,那么,难以排斥另两种界定标准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首先,可能造成”公民基本义务”不仅仅只能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有些义务也有可能成为”公民基本义务”;其次,”基本”这个词,本身就带有太大的迷惑性,极易引导他人陷入实质认定标准,与笔者的观点截然相反;所以,笔者采用”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这个概念来指称公民为宪法所课予的义务。  (二)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之相关理论  1.从社会契约论、权利义务平衡论看公民义务的产生和变动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那些让渡出来的权利随之演变为公民的义务。

4、(如上图)  按照权利义务平衡论,公民的权利义务此消彼长,自古希腊到欧洲中世纪再到现今经历了由权利本位到义务本位再到二者局部调整平衡的转变。(如上图)  笔者无意去评论社会契约论和权利义务平衡论的是非曲直,笔者只是想指出,无论是社会契约论中的义务产生还是权利义务平衡论中的义务变动,不外都是为了适应客观变化而使国家得以产生存续从而再去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罢了。  2.从国家的构成要素看宪法中公民义务的根源(见下图)  (1)之于主权  主权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拥有主权的国家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地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之于公民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

5、公民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对象。  (3)之于领土  国家应有确定的领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资源是该国公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4)之于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包括军队这一暴力机关。  为了维护国家赖以存续发展的要素,公民应当服从国家对内最高的主权、应当养护领土范围内的资源、应当致力军队建设以保护国家安全。在笔者看来,这三大类义务即是一国宪法中公民义务的根源或者说母体,一国宪法以这二类为核心,根据该国具体国情来设定一些自认为舆根本性基础性的公民义务。  二、宪法与公民义务的关系  (一)公民义务是否应当入宪  彻底的自由主义论者认为宪法绝对不应该规定公

6、民的义务。他们认为:一部标准的宪法应该包括且只包括对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结构的规定。”因为宪法的目的既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而确立有限政府,那么就应该只针对公权力机关来设定义务。在宪法中去规定公民的义务,有点是非颠倒的味道。但笔者认为他们这样的论点过于理想主义,不切合实际,原因如下:  1.权利权力,都易膨胀,义务入宪,辅助预防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也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

7、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这里他所谓的”辅助性的预防措施”即是”依宪行政”。依照笔者个人理解,麦迪逊该段话实质上是将宪政的目的拓宽为不仅要规范公共权力的责任,对公民权利毫不设防也会导致公民滥用权利而影响国家共同体秩序的维持,削减国家共同体的统,因此宪政也应当规范公民的义务。我国法学家、政治学家、新闻学家张友渔先生也抱有同样的观点,这可以通过他对宪政的定义看出来,他认为:”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种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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