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版】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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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资料      为强化本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使全体员工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方法和要求,在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特编制本培训资料,望各部门、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并强化对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修订并施行,共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 进行职业病防治的

2、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

3、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6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4、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

5、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

6、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6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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