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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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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分支机构按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例题厦门市某甲公司下属A、B两个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第一季度,该公司汇总核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请问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附:A、B分支机构2007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表(单位:万元)分支机构名称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A分支机构400502000B分支机构6001503000合计10002005000情况一:总机构甲适用优惠税率20%,A分支机构适用税率25%,B分支机构适用优惠税率20%;情况二:总机构甲和A、B分支机构均适用
2、优惠税率20%;情况三:如果B为总机构甲中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甲总机构适用税率20%,A分支机构适用税率25%;答:根据2007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先计算A、B分支机构间的税款分配比例:政策依据: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国税发〔2008〕28号);计算过程:A:(400÷1000)×0.35+(50÷200)×0.35+(2000÷5000)×0.3=
3、0.14+0.0875+0.12=34.75%B:(600÷1000)×0.35+(150÷200)×0.35+(3000÷5000)×0.3=0.21+0.2625+0.18=65.25%情况一:政策依据: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
4、,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国税函〔2009〕221号)计算过程:甲总机构应纳税款为:(2000×50%×20%+2000×50%×34.75%×25%+2000×50%×65.25%×20%)×50%=208.6875万元=2,086,875元A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为:(2000×50%×20%+2000×50%×34.75%×25%+2000×50%×65.25%×20%)×50%×34.75%=72.518906252万元≈725,189.06元B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为:(2000×50%×20%+2000×50%×34.75%×25%+20
5、00×50%×65.25%×20%)×50%×65.25%=136.16859375万元≈1,361,685.94元甲总机构预缴税款=A分支机构预缴税款+B分支机构预缴税款=2,086,875元情况二:政策依据: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国税发〔2008〕28号)计算过程:甲总机构应纳税款为:2000×50%×20%=
6、200万元A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为:2000×50%×20%×34.75%=69.5万元;B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为:2000×50%×20%×65.25%=130.5万元;甲总机构预缴税款=A分支机构预缴税款+B分支预缴税款=200万元;情况三:政策依据: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
7、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计算过程:甲总机构作为总机构身份应申报缴纳税款为:(2000×50%×20%+2000×50%×34.75%×25%+2000×50%×65.25%×20%)×50%=208.6875万元=2,086,875元甲总机构以分支机构身份(为独立生产经营部门B)应申报缴纳税款为:(2000×50%×20%+2000×50%×34.75%×25%+2000×50%×65.25%×20%)×50%×65.25%=136.16859375万元≈1,361,685.94元注: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作为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款;甲总机
8、构总计要预缴税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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