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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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人大监督法律责任分析论文  一、违反监督法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学一般认为,法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法的必要特征,同时也是法区别于道德、纪律等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从法律规范构成考察,一般都认为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必然包含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是指规则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处理是行为规

2、则本身,制裁则是对违反这一规则的国家强制性措施。虽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态,即每一项国家的指令却不一定包含这三个因素,如一个法律条文虽并不能表述一个逻辑上完整的法律规范,甚至于整部宪法的法条都缺失制裁的部分,但通过对多个相关联规范、法条或相关部门法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规范三个因素结构具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2]。同时,从法的实施考察,只有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教育,让违法者承担不利或否定性后果,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法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包括宪法和任何部门法,都必然包括有确保其得以实施的国家强制力,违法行为都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督法是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部事关国家权力架构和运行的重要法律。监督法虽然涉及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政治性很强,但作为一部法律,其必然也具有法所必需的特征要素和国家强制力。正如宪法第五条第四款所指出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反监督法同样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有利于依法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行为,推进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而且对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的宪政架构依法有序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至于监督法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内容,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监督法排斥甚至否认法律责任。这可以

4、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监督法条文中实际隐含了法律责任的内容。监督法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像质询、撤职既是一种人大监督的方式,同时又因为可能导致否定性的评价和不利后果,所以也可以是有关部门违反监督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有关部门违反监督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常委会则可直接采取撤职的方式进行制裁。而像特定问题调查既是一种监督方式,又可以是在追究有关部门监督法律责任的程序机制,通过特定问题调查,查清有关部门违反监督法情况后,再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了人大监督法律责任。监督法是全面调整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法律,但监督法并不完全是创新,许多只是重申、细

5、化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监督法的“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完整性,还必须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考察。其他有关人大监督的法律规范,其中也有涉及人大监督法律责任的内容。如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关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修改的,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予以撤销。三是监督法立法思路导致了法律责任设置的现状。监督法一个重要立法原则就是,“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

6、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3]。监督法出台前,人大监督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鲜有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更谈不上监督法律责任的问题。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监督法没有对法律责任作全面规定完全可以理解。当然,随着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在这方面研究的深入,在今后修订监督法过程中,明确法律责任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二、违反监督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这一问题的把握,必须先明确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关于法律责任,法学界一般采取“后果说”,即认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他受到

7、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4]。在法律责任的外延界定上,一般以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标准,分为实体法责任和程序法责任[5]。根据这一界定和分类方法,笔者认为违反监督法应承担实体上的宪法责任和程序法责任。  实体法法律责任。我国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权力架构作出宏观上的界定,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法就是对宪法有关人大监督规定的落实和细化,对“一府两院”应如何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应如何监督“一府两院”,作了明确规定。违反监督法有关实体内容的规定,如人大常委会不作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一府两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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