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

ID:16297098

大小:29.69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8-09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_第1页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_第2页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_第3页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_第4页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的论文【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正文】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10年以上有

2、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WwW..COM(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

3、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

4、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并且入户不能仅指进入住室,有私人院落的进入院落,即为入户。(2)侵入居民住宅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居民住宅的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活安全。特别是许多家庭都有常年居住在家中的老弱病残者,一旦遭入户抢劫,不但因处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而且会使左邻右舍惊恐不安。这并不是说侵入宾馆、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场所抢劫危害性不严重,但是,立法上突出重点,对侵入私人住宅抢劫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打击,是必要和适当的。1、对前店后宅型的抢劫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还常常会碰到用住宅的一部分开店,即前面是店面,后面是住室,遭抢

5、劫的情况,这又如何认定呢?通常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店铺属于营业场所,不属于私人住宅,进入店铺抢劫,不能定入户抢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店铺是与住室相联的,进入店铺抢劫也应以入户抢劫认定。以上两种观点笔者均不赞同。笔者认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店铺开门营业时间,进入该店铺抢劫的,应视该店铺为经营场所,只按一般的抢劫罪认处。如果是在店铺关门休息时间,进入该店铺抢劫的,则应以入户抢劫认处。因为,这时其店铺已不对外营业,其住室又与店铺相通,这时入店抢劫等于入户抢劫。2、在学生宿舍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如201X年5月的一天,李某,王某见某中学的

6、学生宿舍管理秩序不严,便产生了以学生为抢劫对象的歹念。当晚,二人便携带好匕首,绳子等做案工具,以找人为借口,骗过值班的门卫,来到学生宿舍。在三楼,他们发现只有学生刘某一个人在宿舍内看书,便径直进去,用匕首威逼刘某交出其值钱的东西,刘某被迫交出了其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二人抢劫财物后,用绳子将刘某捆好,并用胶布封住其嘴,然后逃窜。本案中,李某,张某构成抢劫罪是没有争议的,但在认定李某,张某到学生宿舍进行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上却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宿舍作为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它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属性,当然可以认定为

7、入户抢劫中的“户”。第二种观点认为:学生宿舍虽然具备一定的空间范围,与外界相对隔离的自然属性,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中的“入户抢劫”中的“户”应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户”的概念,它保护的应为特定的公民家庭生活区域,由于在特定的公民生活区域中的“户”中发生的抢劫时,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于外界联系,且非经报警,军警人员亦不得随意进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只有在这种特定的“户”中发生的抢劫案件,才具备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从而使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明确的将其与一般的抢劫案件相区分,而作为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笔者同

8、意第二种观点,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在对“入户抢劫”中的“户”的理解。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本案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