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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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收入丧失说制定损害赔偿制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劳动能力及其丧失的法律本质;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理论依据的反思;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

2、偿理论依据的重构;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的贯彻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致自然人健康权以损害的后果,最严重者为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一词,既是日常用语,又是法律概念、独立人格利益说、独立人格权说、健康权人格利益说、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并无必然联系、将劳动能力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既无理论依据,也无立法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问题、劳动能力丧失赔偿依据的选择,不应违背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劳动收入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请详情见。  摘

3、要:劳动能力本质上属于健康权人格利益,不是独立的人格权。劳动能力的丧失是原来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受到他人的侵害后而致使身体残疾的结果。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生活来源丧失说,都存在缺陷,应当予以重构。在确定我国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论据时,应当采用一种更为科学的理论,即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在实践中,则要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劳动收入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生活上增加的必需支出、特殊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内容。  关键词:以劳动能力为基础的收入丧失说  致自然人健康权以损害的后

4、果,最严重者为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即社会生活中常说的“致人残疾”。这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虽然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对于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基础却仍有探讨乃至重构的必要。  一、劳动能力及其丧失的法律本质  “劳动能力”一词,既是日常用语,又是法律概念。作为日常用语,劳动能力就是指劳动的能力,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能力。作为法律概念的劳动能力,学者对其基本涵义的认识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是独立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为从事各种工作的能力,也有人称为营生能力,包括

5、商人的经营能力,技师的技术能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通说认为不是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3条第一项规定即是这一学说的反映。因为只有身体的肉体组织及生理机能都完全无恙,才能保持劳动能力的良好状态,所以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少既不能全包入身体权,也不能全包入健康权之内,虽然也是对身体及健康的侵害,但不如看做是一种独立人格的利益[1]。  二是独立人格权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即劳动能力权。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以其脑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人格权。这种人格权与健康权紧密相连,原属健康权的重要方面,不过因其在实务

6、上的重要性而独立了[2]。  三是健康权人格利益说。该说主张,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自然人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3]。拥有健康权的标志之一,就是具有劳动能力,而拥有健康的目的也在于能够通过劳动谋求生存与发展[4]。  比较上述三种学说,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三种学说都认同劳动能力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独立人格利益说认为劳动能力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但又不能完全包含于其中任何一种之中,故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健康权人格利益说则认为劳动能力是健康权中的一项基本人格

7、权益;独立人格权说也认为劳动能力原属健康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是因为实务上的重要性而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由此可见,独立人格利益说与其它二说的分歧在于,劳动能力是否完全包含于健康权之中;而独立人格权说与健康权人格利益说的分歧在于,劳动能力能否从健康权中独立出来。尽管独立人格利益说、独立人格权说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坚持健康权人格利益说。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关系来看,劳动能力与生命权、身体权并无必然联系。所谓生命权,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

8、利[5];所谓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6]。侵害生命权,其后果是使受害人丧失生命,受害人既然已经没有生命,其劳动能力的存在基础就已经不复存在,此时讨论劳动能力的丧失与救济已没有意义。在同时肯定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况下,仅仅侵害身体权,而未破坏自然人的脑体功能,并不构成劳动能力的丧失;如果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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