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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新公司法设立、组织机构、治理比较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形态分类章程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出资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50个以下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A.一次缴清。B.分期交纳: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一人公司股东制定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最低限额10万元一次缴清国有独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个主体(国家)。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普通有限责任
2、公司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2至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最低限额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A.一次缴清B.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同上同上一次缴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治理比较表一、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组织机构公司形态分类股东会/大会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人数少或规模
3、小)监事会/1-2名监事(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人数任免任期人数任免任期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提议召开主体: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3至13人,两个以上国有主体设立的公司,应有职工代表(无比例规定)A: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多方式)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少于三人,应有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不低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A: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B: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多方式)产生;C: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4、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3年(固定)一人公司无3至13人股东决定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除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发债券外的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重要公司的部分事项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至13人,应有职工代表(无比例规定)A: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董事会中指定。同上必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A: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B: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5、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同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一年一次具有法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5至19人,可设职工代表。A: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同上必设监事会,人数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可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6、数选举产生,其他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同发起设立同上A:董事由创立大会/股东大会(登记前/登记后)选举产生;B: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同发起设立。三、公司治理公司形态分类股东会(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集主持表决规则召集主持表决规则召集、主持表决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普通A.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B.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C.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A.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B.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7、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主持;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主持。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A、普通事项:章程规定;B、重大事项:公司资本绝对多数决资本绝对多数决:公司法有两种表述: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4条2款),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4条2款)。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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