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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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疆产业发展和规划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或拟进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SPC公司(specialpurposecompany)、租赁企业、飞机船舶基金、从事离岸业务或航运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2、,或其他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第三条【服务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具体落实扶持政策和提供配套公共服务。第四条【服务职能】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制定航运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二)开展航运金融产业功能创新;(三)负责航运金融机构引进、落户、培育和跟踪服务,协助或代理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准入、政策落实和后期服务工作;(四)负责SPC公司、大型设备租赁企业、离岸金融等航运金融企业的试点管理工作,全面健康推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五)负责与国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对接,搞好

3、航运金融产业促进和金融创新工作;(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论坛,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第五条【服务对接】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根据拟入区企业提供的航运金融项目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人的情况、发展规划、投资规模、经营方案、项目风险控制等;(二)为公司(项目)注册提供全程服务。自投资人提出公司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天之内协助完成工商注册,同时协调完成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管、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登记手续,使企业能够开展境内外进出口租赁及相关业务。(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积极为项目运作提供法律、财税、会计和融资等咨询服务,可全程协助企业

4、完成项目运作。(四)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应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六条【行业集聚】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营造政策制度环境,完善航运金融市场体系,鼓励投资人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立SPC公司和其他各类租赁企业;(二)设立飞机、船舶等航运基金;(三)设立专业性融资银行、离岸金融机构及有关功能性市场;(四)设立从事保险、保理、外币兑换业务、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五)有需求的企业开立离岸账户,有资质的银行提供开设离岸账户服务;(六)从事其他与航运金融有关的业务行为。第七条【SPC公司】鼓励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SPC公司和其他单一特

5、定资产公司,开展航运融资业务创新。(一)SPC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10%;(二)SPC公司只从事飞机、船舶、大型设备或其他投资规模较大且具有长期稳定预期租金收入的资产及其相关收益的租赁业务;(三)SPC公司存续期限以项目合作期限为准。第八条【从业管理】SPC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业务的,需遵守以下内容:(一)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受让和转让应收租赁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公司购入租赁资产后,只能为租

6、赁债权的转让提供担保,不得为其他目的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三)公司存续期间只经营、管理一个或者一组租赁资产。第九条【优惠政策】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积极落实各项相关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各类航运金融机构发展。(一)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经银监会核准备案的或经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认定的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范围的SPC公司、租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按照“利差纳税”;对于其他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SPC公司、租赁企业,将通过财政税收返还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确保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按照利差纳税的税负。“利差纳税”是指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

7、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对上述两类企业,视其对东疆保税港区税收贡献,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营业税的50%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资金支持。(二)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飞机船舶基金,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营业税的100

8、%给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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