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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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2009年第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解和掌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标准

2、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档次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变故、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综合评定。第五条 凡在校期间,其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家庭基本可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学生本人生活水平较低,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350元,且家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有一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另一方收入较低;2.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口达4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3、,经济负担重;3.单亲或离异家庭,家庭经济收入较少;4.来自国家确定的贫困、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居住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6.其他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评定可以认定的情况。第六条 凡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家庭虽可提供学生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但生活困难,学生本人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300元,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较困难;2.城镇家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农村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家庭成员中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和学龄人

4、口达6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单亲家庭且抚养人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年迈、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有长期患重病的;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6.其他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评定可以认定的情况。第七条 凡学生本人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220元,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无法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遗产,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家庭无固定收入,父母双亲均年迈、残疾、患重病、丧失劳动力

5、或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已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基本无生活来源的;3.由于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损失重大、经济收入急剧下降,生活特别困难的。第八条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指: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三章   认定办法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

6、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第十一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十二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分委员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公开、

7、公平、公正。第十四条 新生和首次申请认定的在校生分别在每学年的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交《韩山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韩山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费情况调查表》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开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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