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

ID:16253897

大小:84.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8-08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_第1页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_第2页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_第3页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_第4页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评析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群体诉讼/价值取向完善  内容提要: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我国解决多数人纠纷的诉讼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就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实际运作过程中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试作探讨。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诉讼代表人制度亦称群体诉讼或者集团诉讼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的衡平法院。工业革命后的英国,工业和农业都有相当规模的发展,到了18世纪末,形成了以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形态,经济活动影响的范围日益增大,这也相应带来了同一

2、或同类违法行为引起多个经济主体利益受损的事实,并因之而产生众多主体与另一主体之间的群体纠纷。这个时期,英国衡平法院因为不受一对一的对抗制诉讼机制的制约,就创设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代表人诉讼。见诸资料的英国最早的一起集团诉讼案是1842年佛斯诉赫伯特一案。佛斯代表主体股东对董事赫伯特将公司的不动产转卖给属于自己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不动产。[1]并在1873年至1975年成为英国司法审判中所承认的常规诉讼形式(英现行《最高法院规则》第15条第122页仍有规定:“在案件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多数的情况下,诉讼程序可由其中一

3、个或数人代表全部或代表除一人或数人以外的全部人开始。除法院另有命令外,诉讼不得中断。”)。  19世纪初期,美国根据英国诉讼制度的原则,并加以丰富和发展使之演变为“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2]18489年的《菲尔德法典》最早规定了该种制度,该法规定:“问题是多数人共同的一般的利益,或者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人数众多,并且不能使他们全部出庭,由一个或几个人代表所有的集团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被诉。”但该法典没有明确法院判决是

4、否对所有集团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这种集团诉讼制度仅适用于某些州。18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公开判定了集团诉讼案件——史密斯对斯沃思德特的案件。由此,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起来。1938年由美国国会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制定的《美国区法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生效,该法详细地指出了哪些案件适用集团诉讼,并打破集团诉讼只适用于衡平法救济的传统,把集团诉讼引入普通法救济的领域。1966年和1997年美国先后两次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规定了适用集团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先决要件、限制

5、条件和应审查的事项,从而使集团诉讼的立法更加实用化和具体化。[3]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日本、德国皆有类似的审判制度。世界各国先后出现的群体诉讼模式除了英国的代表人诉讼、美国的集团诉讼,还有原联邦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诉讼等,关于这几类群体诉讼模式的差异问题,肖建华、张晋红等学者已有相当成熟的研究。[4]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在1991年以前的法律中未见规定,到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才见身影,在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中确立了这一制度。其实早在1983年,我国首例

6、代表人诉讼案件就发生了,即四川安岳县元坝乡、努力乡1596户稻种购买户诉安岳县种子公司水稻种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由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引起的,涉及众多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已经超出了传统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的范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在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基础上,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的。9  在诉讼机理上,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始终强调诉讼代表人以及被代表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实体法上的

7、共同权利关系或者是诉讼标的同类性);同时,在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上吸收了代理制度的某些机能,使得众多的诉讼主体之诉讼行为能够集中于诉讼代表人一人之行为上,由此拓展了诉讼空间中的主体容量,避免了多人全部参加诉讼而带来的种种麻烦。而在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又借鉴了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某些做法,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推选或者商讨,进行具体诉讼的当事人得以确定,但同时其他当事人并不退出或者脱离诉讼,仍然是本案当事人;通过相应的权利登记,开始人数不确定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又得以确定下来,由此法院的判决效力范围也就得以

8、确定。从判决向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扩张这一事实来看,这又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些相似。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从总体上来说,体现了对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一种改进。为了适应我国具体国情,又有选择性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中的某些特色,故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模式,对于现实社会中群体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