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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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人员准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海事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执法单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需要增加或新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时,必须由执法单位局面请示局法制监察科,由法制监察科提交局党委研究,党委形成意见由局法制监察科回复执法单位。第三条新增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进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年龄要求18岁以上,30岁以下;(四)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

2、律、法规和规章。第四条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法证件。培训、考核工作由局法规监察科组织实施,择优录用。南阳地方海事局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自2011年起,为加强全市海事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建立和完善海事人员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有关海事执法人员年度法制培训和年度审验的有关规定,市地方海事局将在全是实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年度测评考试制度。年度测评考试紧密结合我省水路交通实际和海事执法工作实践,内容

3、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业务基本知识。海事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年度测评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举行。由市地方海事局统一命题,采取闭卷考试形式,由市地方海事局具体组织,考卷和成绩统一报省局登记备案,省局对各市考试组织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海事执法人员在年度业务能力测评考试中成绩不及格者,不能通过海事执法证年度审验,将暂时收存其海事执法证,应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发还海事执法证。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鼓励和督促海事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各类海事业务培训,坚持岗位自学,在全行业形成执法、学法、懂法

4、的良好氛围。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发放制度证件发放与管理第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海事执法证件。第二条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第四条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

5、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二)持证人退休的;(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

6、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一)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精通法律与业务,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二)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了解一般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具有一定职业操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7、(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条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8、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三)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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