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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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就业 资金 办法 通知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印发 附件: 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3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资

2、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工作任务,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努力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三、资金补贴办法(一)职业介绍补贴1.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

3、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介绍和档案托管等公共就业服务的,以及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2.补贴标准13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后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50元/人给予补贴;免费为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的,最高按30元/次给予补贴;免费为本地用人单位

4、组织招聘劳动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按本地劳动力100元/人、引进外地劳动力200元/人给予补贴;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最高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洽谈室150元/半天给予补贴;举办大型广场招聘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最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经核准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不重复补助。3.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签名,以及《居民身份

5、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复印件;进场招聘的用工单位名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布网上招聘信息的图片资料,以及相关招聘会的证明资料等。档案托管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存档人员信息情况、劳动保障代理协议等。申请材料按季度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13(二)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

6、过12个月。2.补贴标准(1)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补贴申请办法按照《关于贯彻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201号)执行;其他三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6个月以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标准的60%给予补贴。培训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00元/人,且同一地区、同一工种执行统一标准。各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并按规定认真审核培训收费,严

7、格控制收费标准较高的培训项目。(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后续扶持服务,参培人员成功创业并实现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追加补贴。13(3)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以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后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人。(4)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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