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刑法解释论争的一次深入研究

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刑法解释论争的一次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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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刑法解释论争的一次深入研究马荣春内容摘要: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立,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的集中体现。刑法理性应作“层次理性论”的把握,而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视为刑法理性的具体样态与实现。当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相对立,则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也有着人权与法治危险,并有负刑法的时代使命。而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同样有着人权与法治意义,并对刑法的时代使命有所担当。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在结合关系中共同担当当下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初建。由于通联着刑法目的解释,故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应针对类推解释而采用“相

2、当性解释”予以合理限制。教关键词:刑法解释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相当性解释继犯罪论体系问题之后,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刑法实质解释论即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之争,成了中国刑法学理论近期的又一个“热点”。对刑法解释到底应是形式还是实质之争,先是有相关著述相继问世,后是有相关学术研讨会的先后举办。那么,在相关著述问世和相关研讨活动举办之后,对刑法解释问题作一后续性深入研究,是对发生在前的研讨的继续和提升。一、与刑法理性有关的基本概念在概念上,从刑法理性经由刑法解释理性再迈步到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是本文讨论的起点。(一

3、)刑法理性与刑法解释理性学者在研究刑法理性问题时对理性这一概念作出如下界定:理性认识是指以概念、判断和推理为基本形式的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对事物的本质、整体和内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表现为抽象、概括、分析和综合的过程。故作为认识论的理性,既是指作为人类知识的一种类型,也是指获得理性知识的能力或认识方法论;作为本体论的理性,是指事物的内在规律性、事物的本原或本质、导致事物发展变化的最后原因,也指人的本质;作为实践论的理性,既是指实践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指按照目的要求控制行为以求满足的自制能力,还指在实践中进行价值判

4、断以寻求更合理的实践活动的实践方法论。作为实践论的理性便是所谓“实践理性”,而在“实践理性”中,理性具有基于理智的认识而正确地选择并节制与目的相悖的冲动的实践功能。〔1〕正如波斯纳指出的,“实践理性”注重确定目标和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便利手段;〔2〕又如康德指出的,“实践理性”在其进行过程中即便“无须思辨理性之助力,但亦必严防其有相反之处,使理性不致陷入自相矛盾”。〔3〕康德所说的“陷入自相矛盾”是指背离原先设定的目标或目的。于是,学者在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理性是指人对事物进行逻辑思维以获得真理性认识的能力以及受这种思维能力所支配

5、而理性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自觉能力和存在属性。因此,理性包括如下要素:(1)对对象的理性认识;(2)基于价值判断的目的确定和目标设定;(3)手段选择;(4)行为节制。这些要素既是理性存在的标志,同时也是评价一个行为或一种制度是否具有理性的依据。〔4〕以对理性的前述界说为基础,有学者指出,刑法理性,不仅仅是对刑法基本范畴的理性认识,更是指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刑法目的的执著追求和对人类报复情结的自觉节制。因此,刑法理性就是国家在制定和适用刑法时所表现出来的自觉设定目的,不断寻求合理有效的惩罚方式以及自我克制的特性。于是,刑法理性便集中

6、体现刑法的目的性、刑法的合理性和刑法的节制性。〔5〕在笔者看来,尽管将理性概念分为认识论上的理性、本体论上的理性和实践论上的理性未尝不可,但关于理性的三种“意义”的说法或许不如三个“层次”的说法更能说明理性问题的全面性或完整性以及其不同“层次”的理性的相互关系或内在连结。因为认识论上的理性和实践论上的理性分别指向“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而在“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显然存在着指导和被指导、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当然,“实践理性”也可对“认知理性”予以“反哺”。而我们同时还应注意到“认知理性”是来源于事物的“本原”或“本质”

7、,即来源于“本体理性”。于是,我们便可看到“本体理性”、“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可以形成“层层包含”和“层层递升”而非机械并列与相互隔绝的关系。显然,在“层次理性论”中,“实践理性”因包含最多而递升最高即层次最高。而只有在“层次理性论”中,“实践理性”才是最容易、最合理和最牢固的,从而最有效地达到预设的目标或目的,进而达到一种“最智慧理性”的境界。而对刑法理性,我们似乎也应在“层次理性论”中予以把握。于是,刑法理性似可作出这样的定义:刑法理性,是指刑法活动在对社会生活的规律性和刑法本身的规律性的充分郑重之中谋求刑法的目的性

8、。在前述定义中,“对社会生活的规律性和刑法本身的规律性的充分郑重”蕴含着学者所说的“刑法的合理性”和“刑法的节制性”。那就是说,我们似应将“刑法的目的性”作为界定刑法理性的中心词即落脚点,而“刑法的合理性”和“刑法的节制性”只是构成“刑法的目的性”的“旁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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