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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学生学习手册-2012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的纪律规定一、不准携带隐藏管制刀具。二、不准打架斗殴。三、不准结伙滋事。四、不准擅自外出。五、不准酗酒抽烟。六、不准衣冠不整。七、不准侮辱他人。八、不准赌博盗窃。九、不准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十、不准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第17页共17页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中高职学校立即开展“三禁两不”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川教〔2010〕68号各市州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全面提高中职学校管理水平,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努力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现就在全省中职学校立即开展“三禁两不
2、”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力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五项教育”,全面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道德素质,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遏制各种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大事不出、小事少出、纠纷及时处置、矛盾妥善化解”的基本目标,努力营造四川中职学生“特别守纪律、特别讲文明、特别懂感恩、特别求上进”的精神风貌。二、治理内容“三禁两不”指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严禁饮
3、酒酗酒、严禁携带隐藏管制刀具、严禁在校内抽烟,不准结伙抱团、不准不假外出。具体要求做到:严禁饮酒酗酒: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外出活动一律不准饮酒酗酒,严禁学生酒后进教室、寝室等集体活动场所,严禁学校小卖部向学生出售各类酒品。严禁携带隐藏管制刀具: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包括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刀具,下同)进入学校,严禁购买、佩戴、隐藏管制刀具,严禁任何人向学生非法销售、贩卖、邮寄管制刀具。严禁在校内抽烟: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及社会公共场所抽烟,严禁学校小卖部向学生售卖香烟。第17页共17页不准结伙抱团: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提倡同学之
4、间友爱互助。不准结伙抱团,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拉帮结派。不准不假外出:学生外出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准私自外出、逾假不归,严禁翻墙翻门出校。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为加强中职学生管理,严禁携带管制刀具,严禁饮酒酗酒,严禁在校内抽烟,不准结伙抱团,不准不假外出,现将《中职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及时将本办法发至区域内所有中职学校,要求学校立即在校内公示,组织学生学习讨论,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告知学生
5、家长,努力形成教育合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请及时向我厅“9+3”办公室反馈。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二○一○年五月六日第17页共17页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为培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品行,加强学生管理,约束学生不良行为,严肃校纪校规,开展“严禁携带私藏刀具,严禁饮酒酗酒,严禁在校内抽烟,不准结伙抱团,不准不假外出”的“三禁两不”专项治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中等职业学校
6、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条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开除学籍。第三条学生在校饮酒,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开除学籍;因饮酒引发其它违规违纪事端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第四条学生在校内吸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第五条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
7、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六条学生不假外出或逾假迟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开除学籍。不假外出夜不归宿的,翻窗、翻墙、强行不假外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七条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第八条第17页共17页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学校应查明违纪事实,说明处分依据,认真听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申辩。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校内公布,同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学校对被处分学生应做到违纪事实认定清楚,证
8、据充分,处分材料专卷管理备查。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的,学校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并告知学生。第十条学生受处分的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解除后,有关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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