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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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第1—5页一些知识点----------------第5---12页一、公司法1、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两年后,发起人甲私自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卖给别人,其他董事得知也予以认可,公司由职工推选出的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乙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500股卖出。经董事会决定,为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在股市上购得本公司股票100万股。请问以上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答(1)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3)公司不得收购本

2、公司的股票。2、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在情况如下:发起人只有现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元。以上情况中哪些不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答(1)股东仅有四人,不足5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股东人数要求;(2)注册资本只有89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足缴纳其应认购股的全部股款。3、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4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企业的协议。该协议规定:

3、(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4、出资,并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以劳务出资且商标、专利作价超过法定比例是不正确的。(3)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4、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

5、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

6、企业法》的。5、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四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张某各出现金20万元,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王某、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四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问:本案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答(1)以工业产权,非

7、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本为llO万元,吴某以其实用新型作价出资为30万元,所占公司注册资本超过了20%的额度;(2)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首次股东会应由出资最多者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议;(4)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96、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

8、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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