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215758
大小:61.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8-08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责编: 2009-12-09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我办制定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请按照执行。
2、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
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第七条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条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6、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政府金融办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东、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
7、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五条省政府金融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
8、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第十六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统一编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数据、报表。 第十七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