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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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和规范能力建设验收工作,根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简称《基本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简称“能力建设”)的验收活动。第三条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升履职把关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能力有效覆盖。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结果等主要内容。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

2、,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两局)、质检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第六条质检总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验收细则;(二)指导地方两局和直属单位能力建设验收工作;(三)监督检查能力建设验收工作质量。25第七条地方两局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基本要求》,制定职能范围内的能力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负责职能范围内能力建设和验收工作;(三)定期向总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情况汇总表。第八条检验检

3、测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基本要求》,制定本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和专业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二)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工作,确保能力建设质量。第三章验收内容第九条能力建设验收内容包括机构管理、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能力。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相应专业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计量授权,以及特殊资质条件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各项措施运行有效。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设施应符合《基本要求》。须满足检验检测业务开展需求,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配置应

4、符合《基本要求》,须满足检验检测业务开展需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培训。25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方法研究、校准制修订、应急技术研究和检测仪器改造与研制。具备与其机构相适应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地方两局根据《基本要求》,结合国家或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和产业实际需要,制定能力建设规划和年度能力建设验收计划,报送质检总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基本要求》,按照其总体能力建设规划和专业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开展能力建设,经自查,满足《基本要求》后,可

5、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基本要求》,可申请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能力建设验收,也可申请一个或多个产品能力建设验收。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地市级机构、县级机构、区域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等对应机构类别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八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一)验收申请表(附件1);(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及自查报告;(三)资质认定范围(包括相应的检测项目);(四)仪器设备一览表;、(五)实验室环境设施情况说明;(六)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七)科研工作证明材料。25第十九条地方两局和直属单位应及时对验收

6、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组织开展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机构,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条地方两局和直属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对申请机构开展能力建设现场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不得少于2人,验收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验收相关专业的技术背景。第二十一条验收工作可以采取核查、巡视、座谈、质询、跟踪检验过程、留样再测或盲样检测、抽查记录和报告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应按照《基本要求》、申请资料和本《细则》验收评分办法(详见附件2),分专业(产品)逐一核实各项验收内容,并如实记录(记录表详见附件3)

7、。第二十三条现场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一)首次会议。阐明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申请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参加。(二)现场巡视。实地核查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三)材料核查。对机构和管理、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能力等文件、记录进行核查和质询。(四)跟踪检验过程和留样再测或盲样检测。(五)内部合议。专家组内部交流,形成验收意见。(六)机构沟通。专家组与申请机构沟通验收情况。(七)末次会议。专家组通报验收意见。申请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参加。25第五章验收结果第二十四条验收结果采用百分制。分值设置见附件2。第二十五条验收结论

8、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专业(产品)能力建设验收总分不低于80分的,通过验收,但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全面满足《基本要求》;(二)专业(产品)能力建设验收总分低于80分的,不通过验收,应当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况时,不得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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