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183619
大小:3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8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徐建华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
2、、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建设计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报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通知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报送管线建设
3、计划,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依法向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向城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划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港口(码头)、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河堤、绿地和建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
4、、位置、埋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同沟共井; (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四)非市政管线让市政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干管线让主干管线; (五)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六)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范; (七)不得穿越或占用地下排水管道建设项目预留的地下空间; (八)不得占用路树种植、路灯建设的位置
5、。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开工前定线。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覆土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挖掘后的城市道路路面的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单位报送变更设计图
6、纸,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工竣工时间、监督电话,置于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施工作业范围内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地下管线施工遇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需迁移其他地下管线的,有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的单位应当重新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7、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城管部门通知其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各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管线建设计划报送城管部门,统一安排施工计划和协调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三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应当同时通知城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节假日抢修的,应当在节假日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
8、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5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挖掘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向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