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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统计与决策 统计法的立法学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统计法的立法学思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客观的调查报告,真实的统计数字是科学决策的基础,统计法是规范调查统计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系统规范了统计行为,较好地遏制了统计数据上的虚假,标志着中国统计工作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作了修改
2、,2000年6月2日、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先后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虽然我国的统计立法和实践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看到在目前我国的统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很严重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种种目的,编造数字,制造政绩的现象比较突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透露,2004年各地上报的GDP数据,比国家公布的GDP增速高出了3.9个百分点,多出了2.6万亿元;统计部门独立性不强,抗干扰能力差,特别是统计部门往往受到地方政府不合理的甚至是非法的干预;被调查对象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等等。有一副对联很形象地刻画了这些现象,上联是“上级压下级,
3、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联是“下级骗上级,层层掺水,水到渠成”。横批“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统计工作中的这些问题,其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本文仅从立法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统计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期更深刻地认识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一、法律概念概念是人类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范围的思维形式和范畴。法律概念是立法实践和理论的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立法原理和整个立法理论的细胞,是立法实践和理论思维的基本载体。准确使用法律概念是立法实践很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因为在立法中准确使用法律概念是准确领会法律的意图,准确遵守法律、执行法
4、律、适用法律和研究法律的前提和基础。《统计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这里面有两个概念值得商榷,一是“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存在歧义,其使用很不严谨,从字面上理解“个体工商户”只是包括从事工业和商业的个体经营户,并不包括从事非工商业的个体经营户,例如从事农业、养殖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事实上立法的意图并不是仅仅指代从事工商业的个体经营户,
5、而是要指代所有个体经营户,所以这个概念的使用很不恰当。二是在这里适用“公民”这一概念也不恰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来到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越来越多,外国人也常常会成为统计调查对象,而这里的“公民”一词显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法包括外国人。退一步讲,这里的“公民”是指代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世界各国公民也存在问题,因为虽然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于1961年8月30日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但是世界上仍然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国籍,这些人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但是他们完全有被统计调查的可能。为了使法律概念更准
6、确,《统计法》中的“个体工商户”、“公民”概念分别用“个体户”和“自然人”的概念取代更为准确和合适。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在英国被称为“自然公正”,作为一种制度,最早源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的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国法裁决,皆不得被逮捕或监禁,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自然公正”在美国则被称之为程序正义8。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被用来作为法官解决纠纷
7、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自然正义的这两个要求都是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实际上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美国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虽然,程序正义最主要是针对司法的要求,但是它也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在英国它很早就是衡量法律的内容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当今世界有许多国家都将程序正义作为判断制度安排是否合理、适当的依据,例如在立法、行政活动中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在行政程序中设立的行政复议制度原则上不能规定由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担任复议机关,即使由于某些原因需要规定由原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担任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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