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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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群工[2006]94号文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扶贫帮困作用,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密切党群关系,依法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领导及组织机构(一)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i)。(二)省属国有企业苦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实际以及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困难职工提供直接、方便的帮助和服务。(三)省属国有企业困难

2、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帮扶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对各企业上报的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拨企业执行,并对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一)帮扶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省解困资金中列支。(二)帮扶资金用于帮助解决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帮扶重点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104第四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帮扶资金由省国资委统一管理,专帐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每年初,省国资委将上年的帮扶资金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二)帮扶资金的使用1.救助范围:省国资委监

3、管范围内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因老、弱、病、残、子女就学、家属生活困难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家庭。2.救助标准:①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给予200-500元一次性救助。②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慢性疾病而出现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600-1200元一次性救助。③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癌症或其他绝症,而出现家庭生活重大困难的,可给予4000-8000元一次性救助。④对省属国有企业中享

4、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因子女入学出现生活困难的,每年给予小学200-300元/人,中学300-500元/人,大专院校1000-2000元/人一次性救助。⑤对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省国资委监管省属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标准按高于低保人均收入标准的20%以内掌握)出现以上②、③、④条情况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给予救助。1043.每位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个项目的一次性救助。第五条帮扶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工会提出申请;(二)企业工会初核,企业党委(党组)审核汇总(附《职工申请表》及《汇总表》),于每年8月

5、初、12月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企业进行公示;(四)企业公示完毕,报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9月和次年1月下拨企业执行。第六条省属国有企业对下拨的帮扶资金必须单独建帐,接受财务审计和监督。发放情况应书面报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条接受帮扶资金救助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滞留或挪用救助资金,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检查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104实施说明一、本暂行办法是由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协商后制定的,因资金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体现“拾遗补缺,救急救难”的原则。二、凡申请救助的企业困难职工,都应提供家庭户口簿上“常住人口成员卡”复印件,特困职工还应提供职工低保证复印件;因患癌症、绝症及重大疾病的企业困难职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复印件。三、癌症、绝症及重大疾病种类见附页。四、救助标准第⑤条“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省国资委监管省属国有企业”是指集团总部合并报表所反映的亏损企业。五、《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及《省属国有企业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汇总表》中的“申请救助类别”是指

7、救助标准中的①-④条:①条是“单纯性生活困难救助类别”,②条是“重大疾病、慢性病救助类别”,③条是“癌症、绝症救助类别”,④条是“子女入学救助类别”。即使有些困难职工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的救助类别,但按《暂行办法》规定,每年只能申请一种救助类别一次。六、各企业要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企业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进行审核,确保申报的困难职工情况准确无误。104七、在规定的审批时间以外,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发生意外,出现特殊困难时,企业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在事先征得领导小组同意的基础上,先行垫付救助金,事后予以追加。八、因省属企业需救助的困难职工人

8、数较多,而救助资金总量有限,为了合理安排使用好帮扶资金,充分发挥帮扶资金救急救难的作用,请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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