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之考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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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之考察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之考察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解除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权”。从性质上看,虽然投保人的这种解除权有其独特性,但就本质而言,投保人仍是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解除权,而法定解除权就是指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定情形下的解除权,那么投保人的这种解除权仍然属于法定解除权。《保险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制极其有限,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当摘  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

2、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倡议。关键词: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Abstract:The right of statutory rescission of iurance contract as a kind of interest unbalance correction modes has great influence on both parties of iurance contract. This article,through listing the applicant and the iurer’s 

3、statutory rescission exercise situation,analyzes current legal relief system defects,and refe to other relevant regulatio,to improve Chinese iurance legal system of contract rescission proposal.Key Words:iurance,contract,right of statutory rescission1674-2265(2012)12-0030-04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

4、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倡议。一、理论支点:法定解除权的性质与分配规则(一)性质界定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之考察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http:www.zbjy.cn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以下简称《保险法》)赋予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依据

5、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权利。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是属于形成权,依据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该权利的行使无需以对方同意为条件。《保险法》赋予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不同情况下均享有法定解除权。(二)分配规则保险合同成立以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无需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必须具备《保险法》上规定的条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原则上,契约必须遵守,然而《保险法》却在这一传统规则之外通过法定解除权的赋予,使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不经与对方协商而径直脱离合同约束,是国家为建立有效的保险市场秩序而对保

6、险合同本身所进行的必要干预,体现了对利益失衡时的矫正与救济。对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平等公平原则的保险合同,在经过必要的补救措施后仍然没有办法实现合同价值、目标时,给予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约束的途径。保险合同当事人经济地位悬殊、保险合同的符合性深奥难懂,将投保人置于公认的弱势地位,就需要借助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实质的公平交易。故此,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理论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对价平衡和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立法目前状况:法定解除权行使情形(一)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以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7、投保人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行使该权利具有任意性,不受限制,通常被称为“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看,虽然投保人的这种解除权有其独特性,但就本质而言,投保人仍是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解除权,而法定解除权就是指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定情形下的解除权,那么投保人的这种解除权仍然属于法定解除权。《保险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制极其有限,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外,其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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