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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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争议问题研究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前进了一步,飞速发展的现代经济把人们带进汽车时代,但是浮躁的人们并没有做好准备来适应时速环境,因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导致了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灾害。危险驾驶罪将为维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建设性作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明朗,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量刑不均衡现象,公共安全与个体公正之间利益冲突凸显,不能切实体现司法公正,不利于捍卫司法公信力与权威。但是作为一个新设置的罪名,对于

2、罪名中的一些词语理解、法律适用和量刑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给此罪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惑和不解,需要加以专门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正,如:生理性醉酒问题,认定醉驾标准问题,罪名界分问题,刑法量度问题,以及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问题。本文以危险驾驶罪的争议问题为研究对象,从五大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的说明,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等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争议问题,本文从危险驾驶是否一律入罪、共犯问题、一罪与数罪及自首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第三部分是关于危

3、险驾驶罪的处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还不同意,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必须规划量刑考虑的因素及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的探讨,本文从危险驾驶罪是否适用逮捕、如何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及危险驾驶罪的办案期限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关于危险驾驶罪证据问题。本文探讨了酒精检测之鉴定意见及危险驾驶罪其他证据的收集(证据体系)。通过本文的论述,以期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争议司法认定 引言 近年来,“醉驾”、“飙车”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

4、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这些致人死伤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引起民众的公愤,要求严惩肇事者的呼声不绝于耳。为规范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在行为上包括飙车和醉驾,前者为情节犯,后者为行为犯,二者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有所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于控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这类可能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施行以来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3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近10年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将我国推进到“汽车社会”,而由此也造成越来越

5、多的的交通事故。尽管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社会对于危险驾驶的声讨越来越强烈。安全是人类所共同需要的一种社会状态,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是人们更高意义上的幸福的依据,也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所以,人们要求法律首先具有保障安全的作用。任何法律都首先要以保障安全为目标指向。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促使立法机关将危险驾驶单独入罪,。危险驾驶入罪正是基于通过以刑罚来威慑危险驾驶行为人,使其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而成为有效地控制危险驾驶这一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危害的社会行为,这是顺应和满足民众对

6、出行安全的强烈呼声与增加社会和谐度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偏轻,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对遏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且已初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却出现了明显的不均衡,以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种背景之下,本文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有关争议问题,包括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危险加之罪的证

7、据认定问题等等,通过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研究现状及本文主要创新点 从理论研究层面看,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的主要观点:1、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2、应该制定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以解决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等案件;3、不应将醉酒驾车入刑,应加大行政处罚,可增设危险驾驶死伤罪。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对酒醉驾车的标准适用的根本争议在于是坚持形式判断还是实质判断,即从形式判断的立场出发,则该罪为抽象危险犯;从实质判断立场出发,则该罪为具体危险犯。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律本身就是具有

8、形式公正性的,这是规范地划定标准的结果,而不能以破坏形式正义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认为:在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上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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