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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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陈刚,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任职于湖州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69年3月31日出生,浙江湖州人,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研究方向为会计实务、税收筹划、报表审计等。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大线场路88号天民商座A座405室,313000E-mail:chengangcpa@163.com联系电话:139057297480572-2022620股东出资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陈刚湖州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湖州313000摘要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这次公司法律制度改革是一次制度突破,其核心内

2、容是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等,国家不再干涉公司实缴资本,公司的对外信用由国家审查变为公司及其股东自行负责。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同时也对现行公司法制度和规则产生强烈冲击和震动。本文对新《公司法》下资本与资产、公司减资、出资方式的等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实际工作,对资产信用基础的认识、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认缴制下减少注册资本的作用以及取消出资方式的限制等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与建议。关键词:资本资产出

3、资方式减资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之后全国人大又出台了刑法两个相关法条的立法解释,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原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为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扫清了法律障碍。这次对《公司法》修改是在原公司法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性突破,其核心内容是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下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分析对象对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债权人

4、利益的保护以及行政事后监管等理论与实务的问题进行相关的思考与探索。一、关于资本与资产公司法理论告诉我们,注册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资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所以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注册资本一直被赋于特殊的担保功能,公司向银行融资、项目招投标甚至行业的准入都需要一定限度的注册资本。相关部门和单位也都对公司注册资本作出了规定,本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仍保留对特殊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而《公司法》第三条就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5、法》所述财产在会计上的反映应该就是资产,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资产是指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资产来源除了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经营性负债以及累积的经营盈余等。即使剔除了负债后的公司净资产,除了实缴的注册资本外还有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注册资本仅仅在公司成立之初的那一刻反映了公司的价值。一旦公司开始经营,随着盈利或亏损的不断发生,公司的价值也不断的发生变化,真正对外承担法律是公司的资产。以往过多强调注册资

6、本对对外债务的担保作用,使其承受了难以承受之重,导致了虚报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的泛滥。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的修订后的《公司注册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做出的立法解释来看,认缴制下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后“认而不缴”或者注册资本缴纳后又抽回的情况已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抽逃出资罪等刑事责任,这当然有利于企业投资者从出资的“原罪”中解脱出来。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原《公司法》基于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认识不可能瞬间得到改变,而且近几年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堪忧,江浙一带企

7、业主、富豪们跑路的、刑拘的此起彼伏,为他们提供贷款的银行、给他们赊账的供应商无不胆颤心惊,这时的注册资本只剩下一个没有多少意义的空洞数字。笔者认为,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对公司信用基础的认识应从关注注册资本转移到关注资产,而公司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在日常经营中公司信息的公示已成为债权人通过了解公司资产状况重要途径,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中,将重要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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