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ID:16148914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8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_第1页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_第2页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_第3页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_第4页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2、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经贸委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六条散装水泥厂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朔朔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

3、八条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州)两级征收:(一)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雪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郴州东江金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新生水泥厂、湖南衡阳湘江水泥实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水泥实业总公司、湖南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华中水泥厂、湖南溆浦江兴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冷水江九七六五工厂、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等十二家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如果上述企业的经营形式、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发生变更,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解缴关系不变,由上述水泥生产企业资产经营者履行缴纳义务。(二)

4、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第九条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征收:(一)省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在湘单位(含部队)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二)市(州)、县(市、区)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三)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

5、始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的比例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不予退还。清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季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第十条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

6、基金票据,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第十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实行委托代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金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三条省级对市、州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即市、州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实际入库散装水泥转向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级国库,每半年上缴一次。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省级国库的部分,年终结算时从市州财政扣缴。县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上缴市、州国库的比例,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

7、理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2]166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财库[200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