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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hefei.gov.cn 2003年08月11日 【字号:大中小】皖政〔2003〕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
2、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3、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办备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
4、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 (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应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市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九条 中央在皖和省属水泥生产企业、中央在皖和
5、省直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等水泥使用单位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 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6、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 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返退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不足的,按本办法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
7、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 预收建设单位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征收、结算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资金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8、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下同分成制度,其中:省级集中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4%,市级集中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 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省、市分成的专项资金,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市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于不按规定比例解缴专项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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