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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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研究新动向152000年6月26-30日,由法官学院主办的—加拿大高级法官培训项目第五次联合研讨会及“WTO与司法机构”国际研讨会在北京。这次研讨会和加拿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学院院长曹建明教授、法官学院副院长、中加合作项目中方项目主任王世民、法官学院副院长方光成,加拿大驻华大使贝祥、参赞诺恒立、中加合作项目加方项目

2、机构主任海伦·杜蒙教授到会致词并做讲话。郑成思、赵维田、郭寿康教授,高级法官孙南申、陶凯元等十几位国内专家和学者十几位来自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麦吉尔大学的教授和安大略省的大法官、律师在研讨会上发言,德国和欧盟也派代表出席了研讨会。法官学院的、骨干教师和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百余名资深法官参加了研讨会。与会的中外专家和法官就“WTO与司法机构”的问题了的研讨和的交流。一、WTO的与  世界贸易组织的要追溯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之时,该协定脱胎于未获批准的国际贸易组织协定(ITO),即1943年布里斯敦国际金融会议的三个文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国际贸

3、易组织协定(ITO)。前两个文件即时生效,而ITO美国的反对,几经坎坷,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会议上将章“贸易政策”抽,单独非经各国立法机关审批的间的临时性行政协议——GATT。它为WTO奠定了两个方向:1了各国降低和消除货物关税1994年后服务贸易壁垒的要求;215创设了义务性的规定,阻止或消除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的的障碍或壁垒(非关税壁垒)。从1948年至1994年,在GATT的主持下,共了8个回合的谈判,目的在于上述两点发展国际贸易体制。早期的谈判仅关注关税问题,自1968年的《反倾销法案》后,非关税问题涌现,从1979年开始由六个《东京回合守则》扩展。1994年

4、的第15轮谈判,即乌拉圭谈判达成了《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正式创立了WTO。在时期,WTO的要件和法律得以确立,这包括了WTO最的原则和协议,为的国际贸易了法律基础。加拿大多吉尔大学阿曼德·迈斯德拉尔教授、欧盟代表弗兰兹·贾森、大学郭寿康教授、对外贸易大学白树强教授等在发言中指出,WTO即法制经济,加入WTO对其经济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入世带来的经济冲击不会一夜间到来,入世对直接产生的将是法律的重新。二、WTO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阿曼德·迈斯德拉尔教授在介绍加拿大法院适用法律的情况时说,加拿大法院时常会受理GATT规则的案件,,在加拿大,国际条约自动生效,转化

5、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当一部法律与GATT之间有冲突时,国内法优先;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法院应当国际条约以便本国国际义务时帮助,而点是非常的,有几次加拿大事实上违背了GATT的义务,原因法院错误地适用了GATT规则,而适用本国法。德国律师葛毅在发言中指出,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在德国和欧洲都有类似的,观点往往是针锋的,主流的观点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独立的,国际法准则如要在某国效力则将其融入到国内法;融入的方法有两种,个案()的方法,即要在某国生效的国际法准则,应当分别融入到该国国内法的体系中去,方法最能为各国,方法在融合国际惯例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各国为的国际惯例单独立法似乎

6、又不太;的方法,即国际法规范无须更多的立法即可国内法律体系的一(直接适用),方法很适合于融合国际惯例,却很难融合国际条约;总之,任何的国际法要可适用的国内法,宪法通常是融合的媒体。法官学院教师刘汉富博士在发言中,加入WTO,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利益,就适用法律而言,几乎所有WTO都WTO规则在法院不直接适用力,这是“国际惯例”,加拿大等国的专家学者在发言中也印证了点,这与我国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不同,他WTO规则在法院直接适用的理由有:1主权问题;2国内法院直接适用WTO规则的;3GATT/WTO是政治性条约,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在不明其背景的条件下不宜直接适用;4

7、15WTO有一套争端解决机制,国内法院管辖属程序不当;他强调对WTO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立法机关应当立法控制,这仅是全国人大的批准程序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程序问题,而是实质性的立法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在发言中,加入WTO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次革命,从国际法理论上看,国际条约应遵守两个原则:条约遵守原则;不内政原则。江苏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孙南申在发言中说,尚未入世,直接适用WTO规则的案例,入世后,法院恪守WTO规则,按WTO规则办案;WTO规则的适用有其性,他法院按现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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