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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问题研究综述小组成员:组长:赵永辉组员:黄杰、许佳、李晶晶、徐鹏发言人:黄杰引言:民办教育需要回报吗?合理回报措施是想鼓励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非营利性的框架下有所回报。为此,就不得不在非营利性的前提下,设置诸多限制性条款,以防止寻利性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超出合理的限度。但事实上,合理回报想催生的准营利性民办学校于法理上根本不存在,于实际操作中更是难以规范,因此貌似中庸的姿态极易流为防守与限制。民办学校对取得回报所持有的观点1、必须获得回报;2、要求适当回报;3、不需要回报,完全公益性。一、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研究背景2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新兴起的民办教育,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投资办学性质。从《教育法》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都出台了关于捐资办学的理念。现实与法规的差距,导致了当今中国民办教育领域众多引人注目的景观:一面是民办教育举办者抱怨制度环境的苛刻,另一面是民间资本前仆后继进入教育领域;一面是法律对教育非营利性的强制规定,另一面是具体法律条款对“合理回报”的认可;一面是民办教育举办者的逐利诉求,另一面是一部分民办教育举办者对合理回报的主动放弃。得出矛盾:一面是关于“非营利性办学定位”的三令五申;一面是“
3、准许自然人办学”与“合理回报”彩旗招展;这种矛盾的存在就是民办教育政策尚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一面是关于“非营利性办学定位”的三令五申;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非营利性是民办教育最基本的制度定位。只有接受非营利性的制度规定,才可以获得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性意味着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不得将学校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一面是“准许自然人办学”与“合理回报”彩旗招展;根据《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有权获得其财产的收益。采用个人或合伙方式(这两种方式属于自然人办学)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民
4、办学校在我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并没有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投入资产仍归其所有,在活动期间可能招致的债务和损失由其承担无限责任,若取得财产增值,则连同原值也将归其个人所有。这种矛盾的存在就是民办教育政策尚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根据《宪法》和《民法》,自然人的财产与学校的财产及其收益是难以分割的,另一方面,根据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不能分配利润,也不拥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如果不加以完善,将成为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二、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的主要内容2002年12月28日由
5、全国人大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确立了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原则,同时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合理回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相关内容有:1、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应做出决议并在民办学校章程中载明。2、明确规定预留发展基金的比例。《条例》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
6、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3、明确规定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4、《条例》主要从对出资人怎样回报的角度制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今有办学结余。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民办学校依据三个因素自行确立;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比例;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费用的比例。同时还要参照与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第三,民办学校应当在确
7、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四,对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民办教育投资合理回报取得的成就和不足成就:民办教育合理回报已达成共识。1、有人提出:合理回报的量是指获得办学收益的比率。合理回报的度是所获得的收益在这个范围内既能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又能保护投资者和办学者投资受益的合法权利,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投资办学,推动民办高等教育蓬勃发展,超过了这个限度就可能对投资积极性和学校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制约或阻碍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2、取得合理回报的多少遵循公
8、开、公平的原则。公开指的是民办学校应将最后经过审计和核算后,将合理回报的具体数额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管理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平指的是所有同一类型的学校通过法定回报率计算回报,在扣除预留发展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中获取,没有剩余收益就没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