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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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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教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收费的规范性和公平性,适应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后学生缴交学杂费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学院四年制本科(专科为三年和成人全日制本科为二年)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第三条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三项。学生缴费项目的先后顺序为:先缴纳代收费(教材费),其次缴纳住宿费,最后缴纳学费。每学年最低应缴学费为该年级该专业学生最低应选修学分的学费。缴费达到最低应缴学费但不够支付
2、全部所选课程的,应在开学2周内重新选课或补缴学费,否则所选部分课程无效(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根据欠费情况随机剔除)。未经批准,开学超过2周缴费仍未达到最低应缴学费的,将暂缓注册,所选课程无效。未经批准,开学超过60日缴费仍未达到最低应缴学费的,将不予注册。第四条学费采用按学年预收、按学年结算、多抵(退)少补的办法。即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学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数额的,其不足部分和下一学年应预收的学费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抵减下一学年应预收的学费。第五条学生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的,如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还当
3、年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一半;第第二学期发生的,不予退还。第六条因故休学、停学的学生,复学后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的,按所编入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实际所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以外加修或经补考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均按标准计收学分学费。第八条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排定学生最终所选修的课程学分后,即作为按学分缴费的依据,收费后,不予退费。第九条学生休学的,预收学费不予退回,抵缴复学后的学费。第十条学生学费预缴、学分及学费结算信息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可在网上查询缴费情况,发现差错及时与教务处、财经处联系。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的,不能选课,
4、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并按未取得学分的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学籍处理。第十二条对经济困难学生,若已被确认国家助学贷款或经教学系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同意缓缴的,凭学生工作处的证明可以选课;其他补助方式与选课分离。对于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按学期预交学费。第十三条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全日制学生中按学院规定的年级来执行,以前有关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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