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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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4月28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5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该《办法》是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

2、目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它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投资效益,还因建筑产品的价格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还会引发不利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作为经济杠杆,将起到事半功倍的调节作用。它既对工程发承包市场起着控制和引导作用,又对工程建设费用特别是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措施的全面落实,在费用上起着保障作用。因此,工程建设活动离开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市场秩序将不可想象。 

3、 二、《办法》的出台背景及制定原则  长期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活动的各个环节的造价确定、各个主客体的计价行为以及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但由于工程造价管理没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社会法治意识淡薄,缺乏约束激励机制,造成了我省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尤其是建设项目的"三超"(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工程预算超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超预算),签订阴阳合同,相互串通、高估冒算;建设单位恶意压级压价,重复审核,故意拖欠工程款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4、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制约了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办法》的颁布实施,针对这些亟需解决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依据。  《办法》制定原则:一是坚持与国家、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相一致原则,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针对有效解决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吸收省内外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四是坚持公开、民主原则,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切实保

5、证立法的约束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  三、《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六条;第二章造价依据,八条;第三章造价计价确定,十四条;第四章从业管理,九条;第五章监督检查,四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六条;第七章附则,一条。  《办法》确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法律地位,确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提出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具体事项要求,设定了施工合同价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制度,规定了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人员、有关主体、造价咨询企业以

6、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原则和法律责任,为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依据。  四、《办法》的基本内容  (一)确立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工程造价涉及工程建设各个领域,覆盖国民经济发展的诸多部门和行业。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以防止出现政出多门、一事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现象。根据《建筑法》、省政府的三定方案,《办法》中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

7、理工作。明确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这种监督管理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一是具有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二是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服从这种监管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具有综合性,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涉及到工程造价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各项费用的确定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等方面均属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又是经济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管理,而且工作量大面广,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履行这项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其他各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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