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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子项名称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5实施主体邕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青秀区彩虹南路3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夏令时);下午14:30-16:30(冬令时)11咨询
2、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4792517、0771—4714929监督电话0771—479072212设定依据—1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
3、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下放管理实施机
4、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13实施对象邕宁区范围内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14行使层级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
5、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发〔2015〕18号)第十二条—17—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许可;组织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系统培训;对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与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相关的科学研究,组织推广相关的适宜技术。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辖区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许可;组织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
6、系统培训;负责对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三、《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妇社〔2008〕45号)第六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实行分级许可管理:(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机构和人员资格;2.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资格。(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资格;2.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资格;3.城区、市及市级以上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4.城
7、区、市及市级以上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三)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2.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3.家庭接生员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四)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1.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2.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和人员资格;3.家庭接生员资格和村级母婴保健员资格。—17—各项母婴保健专项
8、技术的人员资格考核具体办法及内容由有许可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16行使内容邕宁区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由邕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许可并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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