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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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

2、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3、、国企改制项目,受地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   第六条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综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

4、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需要的;     (三)因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

5、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规划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办理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

6、、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停车泊位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三)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   (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   第十二条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

7、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建设立体停车楼,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立体停车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     (三)超过《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政府的,额外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四)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8、,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每平方米广场或者绿地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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