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108035
大小:1.38 MB
页数:280页
时间:2018-08-08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二版)-孙爱平-经济法基础教程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经济法基础教程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1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30第二章公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1-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55-58第三章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9-77第四章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78-87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88-91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92-9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94-95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96-
2、98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9-117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18-125第八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26-13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33-15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51-157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58-164第九章合同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65-19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5-197第十章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票据法198-206280第十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7-210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3、质量法211-218第十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9-222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23-225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26-228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29-234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35-244第十五章仲裁与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5-273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74-2802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
4、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5、、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80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7、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