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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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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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分析寻衅滋事罪由于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及其“口袋罪”的特性,成为实践中难于认定的罪名之一。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又因参与人员多,行为多样化,加深了对其认定的难度。笔者就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几种情况列举,并分析并予以认定。一、中途离开的纠集人的责任认定在结伙寻衅滋事中,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主犯责任的承担,不仅要遵循罪责自负原则,而且对于由其指挥的所有犯罪及其后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2、但是对于超出其指挥范围的犯罪,则一般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指挥者对于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认识,并且容忍、放任该行为发生的,只要该行为没有超出其犯罪意图,即使超出了他的指挥范围,就应当对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共同承担责任。以案件为例:某甲和某乙等人一起在排挡吃饭,中途某甲失手将手中的酒瓶砸到隔壁一桌某丁的身上,某丁多看了某甲几眼,某甲认为某丁对其不尊重,上前挑衅,并与某丁互殴,这时某乙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威吓某丁及其同伴,但没有使用刀具,这时某甲让某乙打电话纠集另外两人到现场,某乙确定某甲不会吃

3、亏后,就离开现场,后某甲伙同纠集的两人将某丙打成重伤。本案中某乙与某甲之前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持械无故随意殴打他人;但是某乙召集另外两人到现场后,某甲将前来拉架的某丙殴打重伤,某乙与某丙的重伤伤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某乙不需要对某丙的重伤结果负责。一般情况下,纠集者被认定为主犯,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显然要重于其他的共犯人,但是特殊情况下,过限行为人在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下所实施的没有超出纠集者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因为纠集者的初衷不在于此就否定其应对过限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

4、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一起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二、非过限行为实施人的责任认定主犯的责任问题与其他共犯人在场但对个别共犯人实施的“过限行为”既未肯定也未否定,既未提供帮助也未加以制止的责任问题不同。对于后者,学界争议较大,存在着肯定论、否定论及折衷论三种观点。肯定论者认为,“在认定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过限的问题时,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

5、为属于实行过限,不知情的实行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笔者比较倾向于赞同否定说,刑法第25条第1款只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未将其限定在共同的直接故意犯罪之内。事实上,在共同犯罪中,除了各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以外,还存在共同间接故意、有的存在直接故意有的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即行为人为了达到预谋目的而放任可能引起的其他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对于实现预谋目的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危害后果,有的共犯人

6、对之表示希望,有的共犯人则表示放任。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指出,寻衅滋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非常复杂,有直接故意也有“潜在的故意”,行为人为了耍威风、显能耐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可能会放任某些严重后果的发生,虽然其认识到的危害后果与其预期犯罪目的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但只要这种认识与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或实际发生的结果并不矛盾也就具备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以案件为例:某甲在一家歌舞厅唱歌,期间某甲与被害人某丙发生纠纷,某甲与某丙互相殴打,这时候某甲的朋友某乙赶来,某甲对某乙喊道:“快来帮忙,你哥哥被人打了。”某乙

7、上来揪住某丙对其殴打,这时候某丙的朋友某丁上来拉架,某乙就和某丁互相揪打到舞厅外面,这时某乙掏出随身所带的刀划某丁胸部和胳膊,某丁逃跑,这时候某乙回到舞厅内部持刀划伤某丙的背部,胸部,某甲看到并未制止,仍然继续殴打某丙。犯罪嫌疑人某甲虽然事先无法预知某乙带了刀具并使用,但是在某乙持刀伤人时并未采取措施阻止,仍然继续共同实施犯罪,其应当对伤害后果负共同责任。三、教唆犯的责任认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其犯罪意图一般是通过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在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被教唆人实行

8、了超出教唆故意内容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过限行为。如果教唆内容具有明确性,则应要求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应与教唆的故意内容相一致,否则只能认定为共犯过限,对于超出教唆内容的犯罪行为,只能由被教唆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教唆内容不具有确定性,即教唆内容较为概括,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时,只要被教唆人的犯意是因为教唆犯的教唆而产生的,那么,所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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