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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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经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具备资质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凡我区检测单位未开展的检测业务,必须由委托单位到顺德区建设局办文

2、窗口办理对外委托检测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第四条顺德区建设局委托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区质监站”)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下列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结构(含基础、基坑)和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结构(含基础、基坑)和预制构件的钢材(钢筋)3及连接接头试件、高强度螺栓;(四)用于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结构(含基础、基坑)的现场拌制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

3、、屋面、厕浴间和有防水设计要求部位使用的防水材料;(八)用于幕墙的结构胶;(九)用于桩接头的硫磺胶泥试块;(十)用于规范要求的重要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十一)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填写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见证人员授权书》(见附件1),领取《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证》(见附件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见证人应熟练掌握各类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送检方法。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

4、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八3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的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证》、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九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测

5、单位应根据是否属于有见证取样送检,在出具的检验(测)报告上注明“有见证取样送检”或“无见证取样送检”;经同意对外委托的检测项目由见证人在检验报告上作见证签认。第十条凡按要求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未实行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有效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有关人员,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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