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ID:16080748

大小:28.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7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04-29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科〔2007〕5号各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文件精神,规范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号)的要求,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珠海

2、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努力促进珠海大学园区各高校和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创新型珠海建设,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发展珠海大学科技园和产学研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我市与广东省产学研合作工作的联动开展,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号)、《加强珠海市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珠财外[2006]2号)、《关于设立和发展珠海市大学科技园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

3、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从“珠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切块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并以我市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大学园区各高校和我市企业合作申报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

4、企业共建的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产学研基地的相关项目。  (四)珠海市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公共实验室的相关项目。  (五)以我市企业为主体申报《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的配套。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在30—50万元之间,重大项目可获连续2—3年的连续支持。为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经费,原则按不低于50%的资金额度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

5、、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安排。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珠海市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广东省产学研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网

6、址:http://kjj.zhuhai.gov.cn/),按规定的时间填报《珠海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或其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九条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珠海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召开

7、办公会,讨论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并纳入珠海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网。项目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珠海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